贵州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日前决定,将《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纳入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划,力争在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2014年年会召开之前颁布实施。
贵州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郭猛表示,《条例(草案)》将成为全国首部省级层面的生态文明地方性法规。
《条例(草案)》首次明确了贵州省的生态红线,省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生态红线,市、州、县应当根据生态红线划定生态红线区域。禁止在生态功能区和环境功能区范围内从事与生态和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开发活动,以及其他可能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违者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也首次明确了贵州省生态补偿机制的原则、方式、补偿事宜及提供经济补偿的范围,并鼓励探索区域合作等形式进行生态补偿,推动建立生态补偿的市场化运作机制。
《条例(草案)》特别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有关部门将建立生态文明建设信息档案,将单位和个人严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记入档案,并将环境失信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