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记者了解到,宁夏于日前出台《宁夏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已建排污单位排放口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今后,排污单位在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同时必须同步建设规范化排污口,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要条件。纳入国控、区控,市控的重点污染源企业及列入在线监控设施安装任务的排污单位必须建设规范化排污口。
近年来,区加大了各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口的规范整治步伐和管理力度,但仍有个别企业为一己私利,与环保执法部门“打游击”,私设暗管偷排偷放,污染环境,影响全区环境质量的改善和污染减排。《办法》规定,企业采样位置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环境监测部门人工监测和在线监测设施的安装要求,并取得环境监测部门的确认。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必须安装流量计,流量计投入使用后流量计需定期校准和检定。污染物排放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危险废物贮存场,固定噪声源有可能对人身造成危害的,必须设置明显的环境保护标志牌及警示牌,立式标志牌上缘距地面2米。此外,排污单位建设的规范化排污口,须向属地环境执法部门申报备案并提交排污口规范化资料。环境执法部门根据排污单位提供的资料将环境保护标志牌(警示牌)签发给有关排污单位。
今后,排污单位列入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须经当地环境执法部门确认,并取得符合要求的书面意见。排污单位排污口符合手工监测和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要求,环境保护图标标志牌(警示牌)设置合理,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档案齐全,否则环保部门将责令违法企业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