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了解到,目前,已形成了生态补偿条例草稿。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曹克坚等30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生态补偿法。议案认为,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保护资源环境的重要途径,是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方面。通过国家立法,形成生态补偿法律,依法强化生态补偿工作,对于统筹区域科学协调发展,推动地区富裕生态屏障建设,加快国家生态文明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发改委介绍,自2010年起,国务院就将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条例列入立法计划。成立了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环保部、林业局等11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条例起草小组,开展立法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也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积极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建立生态补偿的政策体系。但是尽管生态补偿试点实践已经开展了多年,建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仍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各个方面的关系,事关不同主体利益。但各地各部门政策规定较为分散和笼统,同时,补偿领域和主客体不够明确,方式比较单一,资金渠道少,省际之间的补偿方式尚在探索之中。因此,立法条件还不成熟,要循序渐进。建议先由国务院颁布条例,条件成熟后再制定法律。
环保部认为,应当先易后难,强化试点,从单一要素补偿、分类补偿着手,再向综合性补偿拓展。逐步出台行业生态补偿办法和综合的补偿条例,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技术和管理基础较扎实的流域等专项生态补偿的支持和投入,努力形成一套分工明确又相互衔接的生态补偿政策和法律制度。
全国人大环资委同意上述部门意见,认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就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问题作了专门阐述,要求研究设立国家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加快制定生态补偿条例。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4月审议了国务院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提出,目前我国面临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的十八大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一种重要手段。要推动生态补偿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工作,认真研究采纳代表议案建议的基础,抓紧完成生态补偿条例的起草工作,尽快提交国务院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