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实施。《条例》共7章56条,其中重点之一是强调调水水质的保护。
《条例》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定期向社会公布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水量、水质信息,并建立水量、水质信息共享机制。
水质稳定达标事关南水北调工程的成败。根据财新记者此前调查,南水北调中线通水在即,但仍然存在不少水质隐患——水源地丹江口水库总氮超标、部分入库河流水质不达标、沿线区域污染防治工程进展缓慢等等(详情请见财新《新世纪》2014年第7期封面报道《南水北调水质忧虑》)。
此次《条例》明确要求,南水北调工程水质保障实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方面水污染防治,建设防护林等生态隔离保护带,确保供水安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实行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
同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禁止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总干渠禁止设置排污口。对于在总干渠设置排污口和排污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水源地和沿线区域,将暂停审批有关行政区域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条例》内容涉及水量调度、水质保护、用水管理、工程保护四个方面。具体包括要求受水区实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加强用水定额管理;引入市场机制,允许水量有偿转让;实行两部制水价,受水区要考虑各类水源价格,鼓励充分利用南水北调工程供水。同时,条例严格水质保护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供用水水量、水质信息。
在调水分配方面,《条例》强调,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遵循节水为先、适度从紧的原则,统筹协调水源地、受水区和调水下游区域用水。
受水区省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需根据年度可调水量提出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综合平衡年度可调水量和各受水区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受水区省、直辖市水量分配指标的比例,制订年度水量调度计划。
《条例》还引入市场机制,规定实行供水合同制度,允许水量转让。若受水区省、直辖市用水需求出现重大变化,需要转让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分配的水量的,由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协商签订转让协议,确定价格进行配额转让。
南水北调工程是缓解我国北方水资源严重短缺局面的重大战略性基础设施,其中东线工程从江苏省扬州市附近的长江干流引水,调水到江苏省北部和山东省等地,已于2013年11月正式通水;中线工程从丹江口水库引水,调水到河南、河北、北京、天津,将于今年汛后全线通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