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水环境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近日出台,对水质未达标的县市区予以处罚,对水质受上游影响的县市区给予补偿,对水质达标的县市区予以奖补。
办法规定,根据谁达标、谁收益、谁超标、谁补偿的原则,实行双向补偿,河流上游县市区出境水质超过功能区水质目标的,由上游县市区补偿下游县市区;河流上游县市区出境水质优于水质目标的,由下游县市区补偿上游县市区。补偿标准根据水资源经济价值损失和治理成本确定。
办法规定,在全市主要跨界河流行政交界处设置考核断面,数据核定将每月一次,由市环保局对上月各断面水质及其超标倍数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