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
据悉,根据《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组织制订了《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环境保护部要求,各地要据此全面启动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
《通知》明确了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生产使用量大或者用途广泛,且同时具有高的环境危害性和(或)健康危害性;属于需要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包括《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管制的化学品等。
环境保护部将根据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的需要,组织专家,根据《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对《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适时进行调整并公布。
据了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文件,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程度等,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制定、公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并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