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苏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三次会议,全票通过《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个生态补偿地方性法规。
为鼓励保护生态环境,不让因保护环境而牺牲发展的人吃亏,2011年起,苏州市实施生态补偿机制。“现在村里年年都能拿到生态补偿金,有了地方法规后,这4700多亩水稻田更有保障了”,常熟市支塘镇丰联村书记刘德洪介绍,种水稻能保护生态环境,一亩水稻调节气候的作用在夏天相当于100台5匹的大空调,种水稻也是地方粮食安全的有效保障。但事实上,若没有生态补偿和种粮补贴,种水稻在经济收益上肯定吃亏,前些年不少农民将水稻田挖了养鱼虾,丰联村水稻田迅速减了三成。政府对水稻田进行生态补偿后,丰联村现在一年能拿到200多万元补偿金,村里用这笔钱重修了沟渠,增加了灌溉设备,农民种水稻的管理成本大大降低,现在很多农民填了鱼塘改种水稻。“《条例》的出台让种水稻的农民心里更有底了,保护生态,肯定不吃亏!”刘德洪说。昨天通过的《条例》不仅明确了什么是生态补偿,生态补偿的范围、对象、标准、审核程序、资金使用等,还明确了资金使用的监管、监督。《条例》明确,生态补偿是指主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对因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的区域内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的活动。生态补偿范围包括水稻田、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补偿对象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市(区)政府其他派出机构;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县级市(区)政府批准可以获得生态补偿的其他组织。《条例》同时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向全体村(居)民公示。“这保证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鸣岳介绍,公示资金使用情况,有利于引导群众更好保护生态。
自实施生态补偿以来,苏州市累计发放生态补偿金已超过5亿元。徐鸣岳认为,当前苏州正处于工业化转型、城市化提升、城乡一体化向纵深推进的新阶段,面对日益严峻的资源环境约束和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强烈诉求,将生态补偿工作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