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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出台赤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5/4 12:55:11

  近日,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贵州省赤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按照“保护者受益、利用者补偿、污染者受罚”的原则,在毕节市和遵义市之间实施赤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


  办法明确,赤水河流域生态补偿实施双向补偿,即上游毕节市出境断面水质优于Ⅱ类水质标准,下游受益的遵义市应缴纳生态补偿资金;上游毕节市出境断面水质劣于Ⅱ类水质标准,毕节市则应缴纳生态补偿资金。赤水河流域内有关县(市、区)出境考核断面水质劣于规定的水质类别,也应缴纳生态补偿资金。生态补偿资金统一缴入省级财政,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按照定向使用原则,通过因素法进行分配。


  生态补偿以赤水河在毕节市和遵义市跨界断面(清池断面)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水质监测结果为考核依据,污染物超标补偿标准为高锰酸盐指数0.1万元/吨、氨氮0.7万元/吨、总磷1万元/吨。由省环保厅、省水利厅分别监测水质、水量,省环保厅负责向省财政厅、相关市(县、区)通报考核情况及缴纳金额。生态补偿资金实行按月核算、按季通报、按年缴纳。


  办法还对生态补偿资金的保障和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相关资金的缴纳和使用将接受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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