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环保服务业试点工作的开展,环境保护部近日组织制定了《环保服务业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此前,为重点发展环保服务业,相关部门曾先后出台多项政策,环境保护部也曾发布《关于发展环保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环保服务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此次制定的《办法》更为具体,明确了试点申请主体、申请原则以及试点管理等内容。其中,试点申请主体为地级以上城市(城区)人民政府,不包括直辖市;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关服务能力的国内骨干环保企业。
《办法》规定,试点申请单位应具备开展试点的工作基础、依托项目和组织实施保障能力。试点依托项目应已经实际开展,已经落实资金来源、实施人员等,组织实施形式明确,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另外,针对当地环境污染治理、改善环境质量的需要和环保服务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省市、园区为主体的试点内容应以管理机制和政策创新、优化环保服务业发展外部环境为重点。参与企业应以满足市场需求,改进服务方式和内容,提高和保证服务质量为重点。
在试点管理方面,也将实施从上到下的分级管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指导、组织和管理试点工作,各地省级环保部门推动本地区试点工作开展。试点单位每年要向环境保护部提交试点进展报告,环境保护部也将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试点工作一般不超过3年,工作完成后,试点单位还要编写试点总结报告,由环境保护部进行评价、总结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