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22日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法规明确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还将每年12月10日确定为全省水土保持宣传日。
推广“长汀经验”,法规将“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谁影响水土保持功能谁补偿、谁承包治理谁受益”的原则作为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的基本原则,并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对在禁止区域范围从事挖砂、取土、采石、挖土洗砂和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个人最高处以1万元罚款,单位最高处以20万元罚款。对已造成水土流失的,将通过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来加以规范。法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增加投入,并引导社会资金用于水土流失防治。
法规还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作为环评前置条件。法规规定,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山坡地上从事集中连片的农业开发生产活动,除从事以植树造林为主的林业生产活动外,面积在30公顷以上的,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面积在5—30公顷的,应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