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每年的12月10日将是全省的水土保持宣传日。5月22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的《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就此作出规定。《条例》是国务院确定我省为全国首个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之后,出台的第一部生态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将于7月1日起施行,为打造“清新福建”提供法规保障。
为加强水土保持,《条例》禁止在下列区域挖砂、取土、采石、挖土洗砂或者从事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小(1)型以上水库设计蓄水线以上、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一重山范围内的山坡地;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两岸外延500米或者一重山范围内;铁路、公路两侧外延50米范围内十度以上的山坡地。
《条例》规定通过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增加投入,并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用于水土流失防治;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降低或者丧失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条例》明确了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如对于在禁止区域范围从事挖砂、取土、采石、挖土洗砂和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例》有一项创新条款,即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作为环评前置条件,《条例》规定: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山坡地上从事集中连片的农业开发生产活动,除从事以植树造林为主的林业生产活动外,面积在30公顷以上的,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面积在5公顷至30公顷的,应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