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提出,推进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5月2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大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座谈会,就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如何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等问题听取环境资源法学界、立法机关、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环保社会组织以及部分地方法院的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座谈会。
北京大学汪劲、清华大学王明远、中国人民大学周珂、中国政法大学王灿发、武汉大学王树义等专家学者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中华环保联合会和贵州、江苏、福建、海南、云南等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的同志参加座谈,并就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出了意见。
环保法庭建设是大势所趋
座谈会上,奚晓明强调,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
奚晓明提出,推进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建设这一决策的部署实施,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对于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切实维护公民环境权益;对于保障环境资源法律的实施,统一司法尺度;以及对于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将会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设立,可谓是曲折中前行。
据汪劲介绍,1989年武汉市硚口区法院设立了我国首个环境保护法庭。
2006年,在沈阳市等地方,当地法院环保法庭的牌子就挂在环保局的门口,左边是环保局的牌子,右边是环保法庭的牌子。环保法庭与环保部门的行政职能仍有所重合。
2007年,清镇市法院成立了环保法庭。与20世纪80年代开始设立的环保法庭不同,以清镇环保法庭为代表的环保法庭基本上摆脱了对环保部门依附。
截至目前,全国有十二、三个省设立了专门的环保法庭,从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到基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的建设,都有非常大的进步。
环保法庭建设的进步如何得以维持?
汪劲认为,从我国面临的生态形势来看,环境、资源、能源安全已经影响了整个中国经济发展的长远战略,这是各地设立环保法庭的直接诱因之一。从政治背景来看,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明确提出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司法保障。从立法数量来看,我国现在有30余部环境资源类的法律,已经占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总量的十分之一以上。从司法实践来看,以贵阳、昆明、无锡等地为代表的环保法庭进行了很好的尝试。因此,人民法院设立环保法庭非常有必要。
谈及为什么要进行环境司法体制与制度创新,王明远认为,必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强环境司法体制与制度创新:
一是客观上我国面临的环境生态危机非常严重。
二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公民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高涨,对于环境保护的需求越来越强烈。
三是不能以公众的健康、社会的稳定以及我们整个国家、民族乃至整个人类生存的生态基础作为经济发展的代价。对于这种失衡的价值系统和利益系统需要法律做出强有力的回应来矫正,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应当各司其职、有所作为。
四是政治上的需求,党中央明确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紧密融合在一起。国务院也提出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已有134个环保法庭,但跟西方比较起来仍相对滞后
几位专家认为,我国的环境资源审判跟西方比较起来是相对滞后的。现在我国环境司法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环境司法应起到更加积极甚至是引领的作用。
周珂说,我国的环境资源审判跟西方比较起来相对滞后。环境问题涉及立法、行政、司法和公众参与4方面。从外国情况看,司法整体上处于比较前沿的领域。资本主义制度下政府不可能对资本家的污染行为进行过多的干预。所以,西方最初是公众起来闹事、进行环保运动,环保运动又推动了司法。虽然立法没有跟上,但是由于司法介入得早,进而又推动了立法,实际上政府对环境的管理是比较靠后的。
“这与我国恰恰相反,我国是政府行政指导先行。”周珂说,20世纪70年代,国务院成立环境保护机构,要求各个企业、各个地方都要配,采取的是一种行政化主导的模式。在行政主导下,推动了立法。近年来,环保NGO等活跃起来,但环境司法则一直比较滞后。
周珂认为,对于我国的环境法制有一个共识,就是“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侧重如何加大力度,但主要是在行政管理方面,如加重行政罚款,规定了多少种行为如何加大行政处理。这种行政处理对于企业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不可能真正解决。只有通过环境司法审判追究其刑事责任,才是真正的“硬”。
环境司法专门化已经到了规范化的时候
自2007年11月20日贵阳中院第一个环保法庭建立到今天已成立134个环境法庭。国外有税务法院、劳动法院、生态法院等。中国出现环保法庭,只不过是因为到了该出现的时候。解放初期的铁路运输法院和水上法院都是司法专门化的例子。
“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已经到了规范化的时候。”武汉大学教授王树义说,环保法庭的设立具有客观必要性,一是目前我国发展到环境问题高发期,环境事件、环境纠纷增多。二是公众的维权意识逐渐加强。三是环境案件本身具有特殊性、复杂性,相较一般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复杂得多,比如环境损害发生的原因、损害机理、损害评估、生态价值破坏如何换算成经济损失等都是非常复杂的问题。随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出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环境资源类案件由专门的审判组织进行审理是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