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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环保技术评审行为准则廉政规定
发布日期:2014/7/14 11:40:45

  “环保评审权将被关到制度的笼子里了”。前不久,山西省出台了《山西省环保系统环保技术评审工作行为准则及廉政规定》以及《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专家评审项目目录》,在山西省环保界引起不小的反响。


  评审减项:从32项减至14项


  山西省环保厅对环保技术评审、专家评审项目、项目涉及单位及个人做出了限定。


  规定指出,环保技术评审是指环保部门组织实施,技术专家、咨询服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参与的评审、评价、评估、审查、审核、论证、咨询。 专家评审项目是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竣工验收、环境规划、生态环境治理、清洁生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环保在线监控项目。项目涉及单位是指环保部门、咨询服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涉及个人,则是指环保部门公职人员、咨询专家、技术人员及其工作人员。


  在此之前,山西省环保厅就已经开始对环保技术评审项目进行清理。2012年,将原有的32个环保评审项目减至26项。2013年,又将26个环保评审项目减为14项。评审项目压减之后,任何单位不得组织专家对《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专家评审项目目录》之外的任何环保技术评审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原则:廉洁、负责、公开、公正、公平


  山西省环保厅规定,整个环保技术评审要求必须贯彻合法、廉洁、负责、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负责组织环保技术评审的单位,要在纪检监察部门或有关监督管理机构监督下,按规定程序从各级环保部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织环保技术评审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对整个环保技术评审工作负有组织、监督、管理责任。


  参加环保技术评审的专家、技术人员,严格按照环保技术评审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据相关专业技术规程,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评审的项目做出技术评估或者提出意见,专家、技术人员对环保技术评审结论负责。


  环保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环保部门规定开展咨询服务工作,不准在编制咨询报告文书中隐瞒真实情况、歪曲事实、编造数据、弄虚作假。


  环保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要认真履行组织工作职责,不准以专家身份参加环保系统的环保技术评审。不准有刁难或袒护的语言和行为,不准向被评审项目单位、咨询机构提出、暗示、接受与工作无关的要求和事项,不准让项目单位、咨询机构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评审禁止:索取收受礼物和不当利益


  环保部门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组织和参与环保技术评审的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向企事业单位指定咨询服务机构,推销环保产品,引荐环保设施运营单位,参与有偿中介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项目单位、咨询机构的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补助费等一切费用。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物品;不得参与用公款消费的一切娱乐活动,严禁参加不健康的活动;不得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评审项目单位、咨询机构或个人馈赠的财物或其他不当利益。


  组织环保技术评审的单位须按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标准执行,参加环保技术评审的专家在领取咨询费时由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领。不准给非专家人员支付专家咨询费、评审费、补助费。


  环保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咨询服务收费标准,不得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要按照本单位咨询服务业务核准范围承接咨询服务项目,不得转包或者变相转包环保咨询服务业务,不得转借、租用相关环保业务资质证书。


  被评审的项目单位不得在环保技术评审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不得向组织环保技术评审的单位、个人、专家及其他参加评审的人员馈赠或者许诺馈赠财物及其他不当利益。


  评审监督:纪检监察将一查到底


  山西省规定,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环保技术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驻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监督检查职责对环保技术评审进行监督检查。上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下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环保技术评审,进行监督检查。


  对环保技术评审工作,可以采取经常性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的形式。经常性监督检查指对环保技术评审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指对环保技术评审的某个环节或某类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环保技术评审存在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可举报和投诉。


  对署名举报,经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后,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听取意见。对匿名举报并有具体事实的,初步核实后,对重要问题的处理结果,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没有具体事实的,登记留存,并按照信访规定及时办理。对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评审问责:最严至追究刑事责任


  山西省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职人员违反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非法收受财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还所收受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服务机构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停止环保咨询服务业务,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咨询服务机构的负责人、环保专家违反规定的,对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暂停业务或注销登记;对环保专家和技术人员,取消其承担或参加技术评审和咨询服务的资格。


  被评审的项目单位违反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录不良信用、警告、通报批评、环评限批,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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