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起,河北省正式进入到主汛期。石家庄市长安区近日在完善各项防汛保障措施的基础上,再次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城区防汛安全隐患排查,确保城区安全度汛。长安区城区防汛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的工作安排除了吸取历年防汛经验教训外,还特别参考遵循了8月1日起施行的《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试行)》。
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试行)》8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河北省第一部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由于城市排涝能力建设滞后于城市发展,排放污水行为不规范,加之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以及排水户等主体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当降雨量大时,石家庄频发城市内涝。
针对城市发展“重地上、轻地下”的问题,条例在规划层面作出要求,明确提出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等要求,规定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市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明确以自然生态滞渗是条例的一大亮点。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
条例还加强了对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和雨水、污水排放行为的管理,明确了雨水、污水分流制度,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对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区域,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专业规划进行分流改造;划定了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防护范围,明确了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水平安全防护区和垂直安全防护距离。
对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保护与责任,条例详细规定了对排水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对损害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养护责任主体,划分了公共排水设施和其他排水设施养护责任的界线,对维护单位进行排水设施维护作业提出了相应要求,规定了事故紧急处理机制,以避免发生推诿、扯皮现象。
同时,条例明确了排水行政部门对排水工程的前期介入、验收备案、工程档案移交等各项制度;要求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与城市道路综合交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规定餐饮、洗染等行业应配置相应隔油池、毛发收集池等,保证外排水质达标。
以立法形式清晰界定城市排水权责,加强并规范雨污水排放管理,明确公共排水设施管理主体……此次石家庄市专门就城市排水管理出台法规,无疑给破解城市内涝难题带来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