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保厅日前公布《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
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自《办法》公布之日起,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郴州、永州、岳阳、娄底等市的所有工业企业以及全省范围内的火电、钢铁企业先行实施。2015年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的所有工业企业全面实施。旧的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组成部分,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征收、使用情况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办法》规定,排污单位按年度向政府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获得排污权。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环境污染治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收购、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交易机构日常运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