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环保法》在立法上呈现诸多亮点,需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宣传,才能确保各项新规落到实处。
江苏省环保厅近日组织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经济、管理与法学专业委员会委员及部分专家,围绕新修订的《环保法》的贯彻落实及环保体制改革进行了专题研讨,与会专家纷纷为新法的贯彻落实及环保体制改革建言献策。
“新修订的《环保法》总体上做到了4个适应,即与发展阶段相适应、与环保形势和任务相适应、与平行法律相适应、与时代发展特征相适应。”江苏省人大环资委环资处处长张弛说。他建议,根据新法的要求,各地也要有所作为,尤其在立法方面,地方法规该立的立、该修的修、该废的废,要积极对接新法的要求。
全民环保
公民环境权利与义务同在
新修订的《环保法》首次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单独成章,进一步提高并细化了公众参与在整个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地位和功能。公众参与实际上是从两方面来进行:一方面是赋予公众权利,另一方面是规定公众的义务以及相关责任。
新修订的《环保法》关于权利的规定,包括公众的环境保护知情权、信息知情权、监督权利、环评等方面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参与的权利,都是非常细化的。关于义务,新法对公民环境保护义务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对公众环境保护义务的规定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一开始应当把重点放在提高环境保护意识、提倡自觉履行义务方面。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不仅可以改进环境保护的质量,更有利于增进对环保部门的理解,增强对环保部门的信任度。这就要考虑到民主化和行政效率的平衡点,“要建立平衡机制,在扩大公众参与的同时又能够保证行政效率。”南京工业大学法律与行政学院院长刘小冰说。
随着公众的参与意识越来越强,许多优点和弊端也一一凸显。公众制度化的参与,可以增强政府的整合能力;而非制度化的参与,极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江苏省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副主任李宗尧特别强调,要想办法创设一个好的渠道,使公众参与这把“双刃剑”能够更多地发挥正能量。
对此,江苏省社科院研究室主任蒋影明建议,可以通过设置公众参与“引导员或者协调员”,引导好公众参与,让其作为正面力量,赢得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环保部门权力大了,责任重了,压力大了,政府信息公开是引导公众参与的好办法”。
“比如信息公开方面,通过建立历史数据库,让公众能够有所比较,通过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制度。此外还可以积极培养社会力量参与公益诉讼,学习国外的和解机制。” 蒋影明说。
配套措施
保障新《环保法》执行力的必要依托
“史上最严环保法,关键是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综合处处长臧建东认为,不能就环保谈环保,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新型城镇化、城乡统筹、科技创新等方面,让新法的“落地”产生更大的效果。要完善体制机制,环境保护涉及的部门很多,要坚持市场化取向和政府调节。
连云港市环保局法规处处长张全昌建议根据新修订的《环保法》,厘清环境责任和义务,以法律形式加以细化,明确政府、公民、企业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新修订的《环保法》赋予了环保部门更大的执法权力,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泰州市环保局法规处处长裴甸昶和淮安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朱群都认为,环保部门自身承担的责任也大了,环保部门必须充分做好准备。
裴甸昶和朱群都指出,基层尤其是区县一级执法力量薄弱。“目前行政权力正在下放转移,基层部门人力、物力、财力有限,是否有能力来承接这些下放转移的权力。这方面需要进行顶层设计加以保障。”这就需要地方党委政府,以及环保部门要做好与新法不相适应的内部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研究好如何具体实施新法。
环境执法要特别注意的重点是执法文书的规范程度,严谨的执法文书可以有效规避管理风险。南京市环保局法规处处长石勇建议,可以梳理出10种常见的典型案件,制作相应的行政处罚案卷样本;同时要统一好执法尺度,便于现场执法的操作。
深化改革
解决当前环境问题的基本动力
改革是推动发展的强大动力,不断深化环保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才能推动环保工作取得新进展。
当前江苏省环保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中,江苏省环保厅制定了改革方案,分解了改革目标任务,并定期调度、严格督查改革任务进展,以推动环保各项重点工作取得实效。
“改革仍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最大动力”,刘小冰从3个方面作出分析:在立法上,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生态化调整、改造;在执法上,探索能否建立综合执法机构,统一行使处罚权、许可权、强制权;在守法上,也要强调公民守法责任制,让守法不仅是自觉自律行为,也成为他律行为。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仍然是环保体制改革的焦点,李宗尧认为,要认真研究做好体制、制度改革,处理好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可以借助环保信用、绿色保险、环境价格等环境经济政策,促使排污者不断改善自身行为。他还说,改革还要不断发现确立新的重点,“可行先试”。蒋影明也说,“政府职能要围绕环保优先原则展开通力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