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飞速发展,不少城市出现“逢雨必涝”等“城市病”,这与我国大中城市缺乏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是密不可分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是市政公用事业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领域一直缺少一部国家层面的专门法规,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实现城市水系统的健康循环,而切入点就是规范的排水以及污水的深度处理和利用。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在立法层面上的保障。
韶关市与国内其他大中小城市一样,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路网的不断扩建,带来了地面普遍的“水泥化”和“硬质化”,水塘、鱼塘的不断消失,给原始的排水排洪模式带来了破坏,使得城市排涝系统不堪重负。与此同时,城区的排涝系统隐藏着各种各样的不安全因素,如下水道口径小,管道老化,堵塞严重等等,在极端天气的背景下抵挡不住大水在城市的“积涝”步伐。《条例》的出台给韶关市如何科学地改造和建设地下排水系统起到了规范和引领作用。
四条原则规范排水与污水处理
《条例》提出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要遵循“尊重自然”、“综合利用”、“统筹规划及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等4条原则。
首先,要“尊重自然”。这一原则是统领性原则,是其他原则的根本,体现了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也符合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城市原有水生态环境的破坏”。《条例》多次提到“削减雨水径流”、“雨水径流控制”等要求,并相应地提出有关措施,包括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等,体现了低影响开发理念和尊重自然的理念。
其次,要“综合利用”。《条例》从规划、设施建设及政策鼓励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资源化利用的制度措施。同时,《条例》明确了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的方式,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提出了要求,这对于防止城市水环境污染,特别是合流制地区下游污水厂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十分重要,也为雨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创造了政策条件。
第三,“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系统是促进城镇健康水循环的重要工程,其系统布局直接关系到对水的自然循环的影响,因而必须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条例》第二章对此作了规定。在规划环节,要确保一定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协调各种条件,对各种规划要素的系统分析和总体安排;在建设环节,要确保两个配套:一个是城市开发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配套,另一个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各项子系统配套。
第四,要“保障安全”。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是实现水的社会循环的基础。《条例》第三章到第五章分别从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维护与保护三个方面,对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各方责任主体(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措施和权利义务等内容作了规定。《条例》提出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要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等原则。
突出规划引领强调综合排水
规划是一种控制手段。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是指导行业发展和设施建设的重要文件。通过规划综合体现对污水水质、水量的控制要求,对污泥处理处置的要求,对内涝防治和水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有利于实现对水污染的控制,达到治污、防涝和水资源综合利用的目的。为了更好地实现布局合理、节约土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目的,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这是由规划的空间属性和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系统性决定的。设施的空间布局合理与否直接影响资源的有效利用,影响设施的建设规模和投资多少。如果没有系统的规划,“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就很难发挥设施的作用,“点”的问题解决了,还要整合在系统中,否则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水的问题。而且排水管渠大多铺设于地下,建设投资大,隐蔽性强,一旦建设不合理,改造起来难度极大,因此必须统一规划、系统布局、分步实施,实行有序的开发建设和理性的管理。
多专业协调衔接。城市排水防涝工程有地下管渠等设施,也有地面设施,它和城市用地关系密切,与水系、河道、管网、道路、绿化、竖向等多专业有关。涝水行泄通道的布局涉及城市水系和道路,排水的流向涉及城市的地面标高,也就是竖向设计。城市用地布局和道路规划要考虑雨水排水的出路;城市竖向设计和道路竖向设计要保证排水渠道畅通和雨水的综合利用;城市绿地规划要考虑接纳附近的雨水。因此,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要和这些专业规划协调衔接,多专业协调联动,才能解决城市内涝问题。
构建内涝灾害防治体系。目前城市内涝多是由于暴雨径流大幅超过雨水管网排水能力造成的,为此,应当通过规划构建包括城市雨水径流控制、排水管网系统和超标雨水排放系统三部分内容组成的内涝防治体系。《条例》立法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研究和实践的先进经验,提出了蓄、滞、渗、用、排相结合的雨水综合管理的理念,提倡构建与自然相适应的城镇排水系统,体现了行业发展的特点和技术进步。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护身符”
《条例》从规范排水单位和个人行为方面,在现有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基础上,做了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明确不得雨污管道混接,以及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必须要按许可要求排放污水;明令禁止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有毒有害和腐蚀性废水废渣、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损毁盗窃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占压设施和其他危害设施安全等行为,避免对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损害。
从规范施工行为方面,《条例》规定,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划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单位,必须要制定保护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禁止穿凿堵塞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对于各类新、改、扩建工程,凡是工程建设范围内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都要执行这一规定,并在罚则中同时明确,对于施工单位没有制定保护方案,擅自拆除、改动设施以及各类危害排水设施的行为,规定了警告、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措施。
吸引社会资金鼓励特许经营
加快社会资本进入。当前财政资金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的投入有限,社会资本的进入能够有效弥补政府投入不足,缓解快速城镇化进程中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供需矛盾。同时,向社会资本开放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可以为广大社会闲散资金提供安全、稳定的投资渠道。一方面,政府可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另一方面社会资本可以直接投资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也可以通过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投资基金、股票等间接方式参与设施的建设运营。
特许经营是打破区域垄断、引入市场竞争、提高设施运营效率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但由于一些地方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对特许经营的认识不足、监管不到位和合同条款不合理等问题,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污水处理价格过快上涨、设施养护运营不到位、政府高价回购等负面效应。《条例》明确由国务院住建部门牵头制定特许经营的具体办法,以更好地指导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实际操作,建议有关办法强化合同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协议,加强对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质量、政府监管和责任等方面的详细约定,特别是要对目前困扰特许经营的服务费价格、运营企业准入条件和土地权属等事项作出科学、合理规定,最大程度地降低特许经营风险。
科学编制规划处理历史“欠账”
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是对韶关市排水建设、管理起到了引领和控制作用,还是下一步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重要依据。
韶关市由于缺少排水专项规划,排水设施“欠账”较为严重,这是形成城市内涝的主要成因。韶关市较为突出的排水问题除了工业西内涝外,还有芙蓉东路(晖景园段)、芙蓉北路(环卫垃圾站)、韶关大道(恒大城路段)、沐溪大道(莞韶园段)、国道323线市区过境路良村铁路桥底、国道323线市区过境路韶赣铁路桥底、南郊光彩路、西堤中路(西堤横街对出)河边路段、中山公园等11处易涝积水点。虽然多年来市城管部门不断组织市政设施管理中心集中对这些内涝黑点进行了清疏整治,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这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整治方式并不能达到根治的目的。要达到根治城市内涝,必须规划先行。
为此,应按照《条例》的要求,启动韶关市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编制工作,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城管局和芙蓉新城管委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此项工作,编制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用以指导今后的工作。
依托“数字城管”建设信息系统
韶关市市区下水道长度约450公里,随着城市规模越来越大,排水管网长度将日益增大。目前仅依靠经验、图纸的管理手段,已经难以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与管理的要求,而地理信息系统可有效地分析并解决排水设施规划、改造、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各种错综复杂的问题。因此,市城管部门计划依托“数字城管”指挥平台,组织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市政设施管理中心)建设市区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从而为韶关市未来科学、高效管理地下排水设施提供有效的依据。
此外,《条例》虽然已明确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是管理各排水户的主要方式,但具体办法仍待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可先对韶关市各排水户进行调查,明确重点管理的排水户和主要控制排放的废水要求,为下一步管理排水设施、核发许可证建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