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周一晚间联合财政部和水利部宣布,上调中央直属和跨省水电站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此次调整以每千瓦时0.5分钱为基线,低于此标准的调整为按每千瓦时0.5分钱征收,高于此标准的维持现行征收标准不变,最高不超过每千瓦时0.8分钱。
在此次调整之前,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照2009年7月由上述三部委所制定的价格通知执行。具体标准是,征收费用范围在每千瓦时0.3分-0.8分不等。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同类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每千瓦时0.3分的,按0.3分执行;高于0.8分的,按0.8分执行;在0.3至0.8分之间的,维持不变。
此次上调后,原来每千瓦时0.3分-0.5分范围的征费上调至每千瓦时0.5分,而原规定征收每千瓦时0.5分-0.8分范围的保持不变。
按照最新规定,抽水蓄能发电用水仍然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另外,跨省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自2015年1月1日起统一征收标准,征收标准不一致的,按较高一方标准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