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供水管线占压及施工破坏、二次供水管理等新问题日益突出,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供水的法律法规的同时,保定仍在使用1989年制定的《保定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近日,保定新出台《保定市市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条款从35条增至53条,重点阐述了加强水质保护、供水安全、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等方面。针对与百姓生活相关的规定,记者同保定市供水总公司企业发展部部长宋红洁进行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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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管网覆盖区关闭自备水井
据保定市供水总公司企业发展部部长宋红洁介绍,近年来,由于认识上的误区和地下水配套政策的缺失,造成保定无序开采自备井,非法的自备井用户随意打井取水,致使有限的地下水资源大量流失,也存在一定的水质安全隐患。
鉴于这种情况,《办法》规定凡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内,实行统一供水,已建的地下水自备水源应限期关闭。
如有特殊情况需启用自备井水源的,应征得保定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予批准取用地下水: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地下水已严重超采或受到严重污染的区域,城市商业区和居民密集区,影响建筑物安全的地区,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地的防护区和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供水水源发展区,其它不宜取水的情形。
“二次供水”水质合格才可使用
二次供水就是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加压或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方式。随着市区高层建筑日益增多,二次供水设施不断增加,包括蓄水池、加压泵、水箱等。
目前,保定市区多数高层小区生活饮用水都是采用这种方式。
《办法》规定,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不能自行管理的,应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委托供水企业代为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定期检测水质,并对各类储水设施做到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完成后,需要对水质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施工造成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应予以修复、赔偿
《办法》规定,涉及公共供水管网工程,开工前应查明地下公共供水设施情况,并与公共供水企签订保护协议,如造成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应承担修复、赔偿等责任,禁止占压、掩埋等一系列危害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不缴水费要收违约金,连续60日将被停水
《办法》规定,用户自接到《水费通知单》后15日内,仍未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单位可以采取下达《追缴通知单》等措施追缴水费,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整后的新价格执行,并自第16日起按应缴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违约金。
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60日不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单位才可依法限制供水。用户足额补交水费和违约金后,城市供水单位应及时恢复供水。
水表坏了怎么缴水费?
《办法》规定,用户因使用不当造成水表损坏的,应及时通知城市供水单位进行维护或更换,费用由用户承担。
此外,如果因用户原因造成无法正常查表时,供水单位可参照该用户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