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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强化城市排水管理 不办许可证排污最高罚50万
发布日期:2014/9/30 12:26:54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的排水户申请排水接入登记流程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接入城市排水设施施工隐蔽之前申请验收流程


  三、排水户正式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前申办《城市排水许可证》流程


  四、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申请办理临时《城市排水许可证》流程


  中山的雨污分流工程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为保证雨污分流工程效果,同时加强中山水环境治理,强化城市排水日常管理,进一步治理城市水环境污染,近日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通知,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的排水户需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记者了解到,排水户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城市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门槛:以“许可证”倒逼企业雨污分流


  中山市重大民生工程——雨污分流工程正在有条不紊地推进中。工程所覆盖之处,雨水和污水已经通过独立的市政管网分开。为保证雨污分流工程效果,近日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通知,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必须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做到雨污分流。


  必须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的范围,为中山市中心城区(含东区、石岐区、西区和南区纳)范围内,及中心城区范围以外但仍属中山市市政维护管理处管养的排水设施沿线排水户。


  上述区域的《城市排水许可证》及其相关手续的办理,按照市住建局下发的此次通知为准,其余镇区可参照执行。中心城区范围内向15m以下道路排水的《城市排水许可证》办理,下放至中心城区各区街道办。


  根据上述通知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或者为实施排水工程办理市政道路破路开挖行政许可之前,建设单位必须申办《排水接管登记证明》,因工程建设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同步申请办理《城市临时排水许可证》。


  建设单位必须在排水接管覆土隐蔽前,申办《城市排水许可隐蔽工程验收报告》,否则申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将不予通过。正式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前,须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市住建局表示,在《中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户,应持相关资料补办《城市排水许可证》,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在雨污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相互混接、错接。


  严把关:借“预处理”改善城市水环境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的通知中还规定,重点排水户正式申办《城市排水许可证》时,需提交有国家认证许可的水质监测部门出具的“水质监测结果报告书”,这也对企业的污水预处理设施提出了较高要求。


  通知要求,凡在中心城区(含小区)内从事餐饮业、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加油站等经营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施工的排水户,应当设置相应的隔油池、毛发收集池、沉砂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预处理后的污水水质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网,且预处理设施不得擅自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


  排水中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或排水中含重金属、油脂、传染性病菌等污染物的工业企业、餐饮、医疗机构等重点排水户,首先要求在向市政排水管网排水的接入口前设置预处理设施,处理后水质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方可向市政排水管网排放;另外,要求在接入口处设置专用监测井,并在井内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和氨氮进行在线检测的检测设备。


  记者了解到,在雨污分流地区,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错接的,或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或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将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进行处罚。


  根据上述条例,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城市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处罚条例: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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