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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公布水质情况
发布日期:2014/11/5 11:36:16

  11月4日,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该厅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在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切实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分析、严肃查处水源环境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要求,以进一步加强全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供水规模在千人以上


  要合理划定水源保护区


  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提请当地政府,组织对所有用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按要求合理划定水源保护区,根据水源地变化情况,及时开展水源保护区调整划分工作;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下的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由县级政府按要求合理划定管控防护范围。


  各地应于明年底前完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2020年底前完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依法取缔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和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拆除关闭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以及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加强水源补给区、上游地区排污口的监管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格水源保护区周边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不低于相关质量标准。


  市州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每月进行1次例行监测


  水源地水质监测方面,定期监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其中:市州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月进行1次例行监测,每年进行1次全分析监测;县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分别于每季度进行1次例行监测,每2年(每双数年)进行1次全分析监测;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年进行1次例行监测。


  同时,对所有经政府批复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建立省、市(州)、县(区)三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档案;每年例行开展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逐步开展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及时掌握饮用水源地基本情况、分析饮用水源水质变化趋势、查找存在的环境问题。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要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水质情况


  协调同级财政部门,从各级环保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补助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水源地应急能力建设。要定期公开相关河流水域、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数据,让公众了解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情况。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要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水质情况等信息,保障群众知情权。


  另外,各级环保部门要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及周边一切威胁水质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开曝光查处结果。通过定期检查、突击抽查、专项督查、重点巡查等方式,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日常监管,各县、区环保部门每年组织一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各市、州环保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单一类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抽查,水源地抽查比例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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