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1月24日获悉,福州市将建立市、县、乡三级河长、河段长负责制,跨行政区域河流由上一级政府领导担任河长。全市将在年底前全面实行“河长制”。
福州市政府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指出,闽江(福州段)、敖江(福州段)、大樟溪(福州段)由市领导担任河段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联系;龙江、梅溪、起步溪由县(市)领导担任河段长,县直部门负责联系,有关县(市)区政府为责任主体;其他流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乡(镇)政府领导担任河长、河段长,并向社会公布。河长、河段长负责牵头推进所辖流域的保护管理重点工作,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在水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将实施河道岸线和河岸生态保护蓝线制度。此举意味着,要制定河道岸线规划,明确河道岸线和河道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划定河岸生态保护蓝线,在河岸划定一定区域作为河流生态空间管制界限,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或穿越市城区的河段预留不少于50米的区域;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1000平方公里的河流,或穿越县城及重要乡镇、开发区的河段预留不少于30米的区域;其他河流预留不少于15米的区域。在河岸生态保护蓝线内不得擅自建设与防洪、水文、交通、园林景观、取水、排水、排污管网无关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