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背景
银川市水资源分布不均,面临着区域型和季节型缺水问题。加强节约用水和计划用水,有效利用再生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已刻不容缓。2003年,银川市制定了《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方式、管理体制发生变化,同时存在城市供水管网老化、漏损及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造成水资源浪费、影响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用水,增加了安全隐患。原有法规已经不能适应银川市供水节水管理需要,修订法规势在必行。
条例亮点
●明确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与市、县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取得特许经营权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管:规定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城市供水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供水水质检测的监督管理,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的监测、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水水质检测制度,水质检测机构应当取得法定的专业检测资质等。还要求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做好原水水质的检测工作。
●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制水技术和工艺,对城市供水管网定期检查维护,降低管网漏失率。新建游泳池(馆)、洗车企业(行)应当建设使用循环用水设施。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日用水量30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
●加强再生水的利用管理:目前,银川市再生水处理能力已达到每天5万吨左右,为加强再生水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修订条例加大了对再生水的利用管理,鼓励园林绿化灌溉、工业用水、道路保洁、汽车洗刷、厕所冲洗以及冷却设备补充用水等使用再生水。
●对供水企业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城市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擅自停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供水压力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处以二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用水标准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估表收费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退回多收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