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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出台 明年3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4/12/1 11:5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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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8日,《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埋藏于地表以下的水体(含地热水、矿泉水)。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水有关工作。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节约优先、全面保护、采补平衡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划定地下水开发利用红线,严格考核管理。应当健全完善地下水管理投入机制,合理安排地下水节约、保护和管理等资金,保障地下水管理工作的开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地下水节约、保护的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和国民素质教育体系,普及地下水节约、保护科学知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地下水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节约、保护地下水的意识。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保护地下水的义务,有权对违法开发、破坏和污染地下水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对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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