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排污“屡查屡犯”将“天价”买单、特定环保违法行为可能被行政拘留、严重污染环境者将被追究刑责……2015年1月1日起,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将正式实施。
与旧法相比,新法有哪些亮点?在生态环境保护上又有哪些新规定及新举措?《新环保法》实施后,江西省将从哪些方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针对这些问题,日前,江西省环保厅厅长邓兴明接受了中国江西网记者的专访。
新《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 明确环境保护置于优先位置
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了解,新《环保法》的修订历时3年多,从2012年首次公布《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到现在,这部法律经历了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四次审议、最终获得通过。由于新《环保法》加大了对破坏环境及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众多媒体惩治为中国“史上最严”环保法。
“新《环保法》是一部环境保护领域起统领作用的基础性的法律,它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主要解决环境保护领域的共性问题;同时,它还是一部具有环境保护先进理念的法律,新法提出了许多新的理念和指导原则,规定了许多新的制度和管理措施,如规定了政府的环境责任、企业的环境义务、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环境权力和义务,规定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公益诉讼、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江西省环保厅厅长邓兴明表示,除以上两点外,新《环保法》还是一部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针对中国目前面临的严峻环境形势和环境保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新法作了一些有针对性的、管用的、有力的规定,拿出了一系列解决突出问题的针对性措施。 同时,新法对以往的环境监测、环评、总量控制、环境标准、生态补偿、排污收费、排污许可等管理制度作了切合实际的修改。为破解“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新法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包括按日计罚,责令停业、关闭行政拘留。针对政府责任不落实问题,强化政府的环保责任。“可以说,新法是一部解决实际问题、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法律。”邓兴明表示。、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严格保护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
据了解,此次新修订的新《环保法》内容非常丰富,提出了很多先进的理念、制度、措施。其中,新增了7项、完善了7项共14项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为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倾向,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新法第26条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考核的对象包括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
“生态保护红线被首次写进法律之中,这是新法的一个亮点。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必须实行严格保护的国土空间及其界限。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29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这样就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范围。”邓兴明表示,针对当前生态补偿机制相关法规、政策滞后的情况,新法第31条把生态补偿制度确立下来,使国家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法制化。
此外,新法还增加了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与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增加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规定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增加了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明确要求向环境排放特定污染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才能排放污染物。
“针对当前农业和农村污染问题严重的情况,新法增加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规定。新法在第33条,49条至51条对各级政府在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方面职责及农业污染防治和农村生活废弃物处置做了具体规定。”据邓兴明介绍,新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农村环境。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新法提出了排污费改革方向 排污费将改为环境保护税
为了解决跨区域的大气和水污染问题,我国相继开展跨区域、流域的联合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效果。邓兴明表示,为完善跨行政区域的联合防治机制,新《环保法》第20条规定:根据我国开展跨区域污染联防联控的经验,强化了联合防治机制,明确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同时,新法还完善了环境监督检查制度,明确了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享有现场检查权。另外,新法赋予了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政强制权的规定,包括查封权和扣押权。”邓兴明表示,完善环境监督检查制度后,将有利于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更好的开展执法和监督工作。 新法第43条还重申了排污收费制度,同时提出了排污费的改革方向,即:排污费改环境保护税。据悉,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开展环境保护税的立法工作,环境保护税出台后,开始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将不再征收排污费。
新《环保法》明确了公民的“三项权利”和“三项义务”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新《环保法》对公民的环保权利和义务又做了哪些规定?相信很多市民都非常关注。“每个人既是环境的享受者,同时也是环境的加害者,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据邓兴明介绍,新《环保法》明确了公民的“三项权利”和“三项义务”。
邓兴明表示,修订后的新《环保法》没有对环境权利性质作一般性规定,但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具体环境权利,包括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其中,公民知情权方面,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公民应当低碳生活、绿色消费、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的影响。这就是新《环保法》明确的公民环保义务。”邓兴明说。
违法排污“屡查屡犯”将按日惩罚 严重污染环境者将追刑责
当前,我国环境保护领域“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比较突出。那么,如何破解这一难题?“这次修改环境保护法,一个主要目的就是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及停业、关闭,行政拘留。”据邓兴明介绍。
据了解,新《环保法》第5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确定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同时,新法还明确,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有以上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违法排放污染物,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新法加大了民事责任追究力度,延长诉讼时效。新法第66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实行公益诉讼制度,新法第58条第一款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江西将重拳打击五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
此次修订的新《环保法》是中国环境立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新《环保法》的新理念、新制度、新举措,彰显了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使“向污染宣战”有重典可依。那么,江西省将如何贯彻和落实新《环保法》?
“我厅将12月定为新《环保法》宣传活动月,集中时间开展新法宣传活动,在全省掀起新环保法宣贯热潮。同时,还认真抓好各类人员新法培训工作。目前,我们已完善或正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据邓兴明介绍,目前,江西省已制定《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已修改完善《江西省环境保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正在制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江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江西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环保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同时,正在修改完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邓兴明表示,除了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外,新《环保法》实施后,江西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并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方面推出新举措。 “我们将开展环境大检查,要求各级政府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和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或生产处置危险废物的重点工矿企业履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大检查,及时登记造册,完善‘一厂一档’,对检查出的各类环境问题及违法行为,研究制定整改计划,督促完成污染治理,消除监管盲点。同时,充分利用限产限排、停产整治、停业关闭、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行政手段加大惩治力度。”据邓兴明介绍,江西将依法重拳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五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对此类行为实行“四个一律”: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对违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一律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
江西明年6月底前将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
邓兴明表示,江西还将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建立“三项制度”(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四项机制”(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
同时,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求地方政府切实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支持环保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加强对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有关人员未尽职履责或违纪违规情况的责任追究。
此外,地方政府必须抓好的4项有时限要求的具体工作:2015年6月底前,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2015年底前,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大检查;2015年底前,划分若干环境监管网格单元,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2016年底前,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并完成整改任务。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环境保护工作关系民生,在这里,我也希望广大市民和网友能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当中。同时,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现环境违法,也可以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向我们环保部门举报,我们将严肃查处。”邓兴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