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权确权登记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已于近日印发,该《办法》通过科学合理地将县域内可以持续使用的水量分配给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对水资源使用权(以下简称“水权”)进行确权登记,以此探索建立水权水市场制度,突破农业水价改革难题,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等。
该《办法》先行在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区各县(市、区)实施,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原则:优先利用地表水
《办法》规定,水资源分配要坚持优先利用地表水和非常规水、合理开采地下水、用足用好外来水的原则。
生活、非农生产、生态环境用水以取水许可的形式确定各取用水户的水权。农业(农林牧渔)用水按耕地面积确定各用水户的水权,即按地定水,水随地走,分水到户。
农业用水户水权确权先公示后发证。水权证由县级政府登记发放,有效期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水权证有效期届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对用水户的水权重新进行调整分配。
提醒:农水超额收费高
农业用水户在水权额度内用水按平价水收费,超用部分按高价水收费,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征收的水费,主要用于支付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配水人员劳务费用和管理费用等合理性开支。
农业用水户在水权额度内节余水量可有偿流转;工业企业通过采用节水技术、实施节水工程节约的水量,经由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可有偿流转。
工农业生产新增用水,原则上通过水权流转、使用非常规水或新建供水工程解决。
链接:可分配水量咋确定?
县域可分配水量,包括浅层地下水可开采量、当地地表水可利用量及域外可调入水量。县域可分配水量不得高于“三条红线”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农业可分配水量:为县域可分配水量扣除合理的生活、非农生产、生态环境用水量和预留水量后的剩余水量。
生活用水量:为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公共用水,以人均用水量和用水人口进行核定。人均用水量以近3年平均值进行合理分析,且不高于《河北省用水定额》。
非农生产用水量:为工业、建筑业、采掘业等各用水企业合理用水量之和。各企业合理用水量按近3年实际平均用水量、水平衡测试等方式核定,且单位产品取水量不得高于《河北省用水定额》。
生态环境用水量:为城镇河湖生态、市政绿化、环境卫生等用水量之和,以近3年平均用水量等因素核定。
预留水量:为保证水权有效期内基本生活和生态环境需水的增长而预留的水量,通过水资源供需分析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