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排污得有排污权、排污权还能像商品一样买入卖出……1月27日,记者从山东省青岛市环保局获悉,财政部、环保部、发展改革委日前联合发文,同意青岛市纳入国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范围。不久之后,岛城企业排污不光不能“超标”,还不能“超量”。
2007年,国家就启动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天津、河北、内蒙古等11个省(区、市)已成为试点 ,青岛此次获批成为了第12个,也是山东省内第一个。成为国家试点城市之后,岛城排污企业“花钱排污”不仅板上钉钉,而且有了紧迫的“时间表”――按照要求,青岛需在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核定,到2017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为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奠定基础,以后原则上每5年核定一次。青岛所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将由环境保护部门核定。
而一个排污单位获得多少份额的排污权,最终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企业要排污,先花钱“购买”排污权,也就是缴纳“排污权使用费”。按《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这一费用将由试点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收取,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对缴纳排污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意见》给出了宽松条件,可分期缴纳,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五年,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本市的财政、审计部门将对排污权出让收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企业排污权可以买卖,甚至可以抵押融资。《 意见》表示,试点初期,排污权的交易价格可参照排污权定额出让标准等确定指导价格。
青岛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说,2013年初,青岛市就选择在胶州市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经过两年的摸索,对下一步国家试点工作胸有成竹。该负责人还表示,排污权交易对企业的经济激励在于,排污权的卖出方由于减排而使排污权剩余,之后通过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经济回报,这实质是市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补偿。而对买方来说,要多排放污染物,就不得不付出代价购买排污权,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环境污染的代价。
“现在只要浓度达标就过关了,以后还不能超量,超了就得掏钱。”青岛市环保局表示,下一步,该局将制定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本地化”操作细则。
新闻背后
青岛如何能成为国家试点城市?
山东省第一个,全国第 12个――青岛市申请国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城市的成功获批,并非幸运。
2012年,青岛市政府出台《关于印发青岛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建立排污权交易中心和平台,完善排污权市锄制。《青岛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纲要(2013~2016年)》明确提出,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拟3年后全市全面推行。
2012年3月,注册成立青岛市环境资源交易服务有限公司。相继完成了《青岛市环境资源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运作方式调研》以及《青岛市排污权交易配套政策研究》。
2013年初,青岛市选择在胶州市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为全市全面推行积累工作经验。2014年,胶州市与西安交通大学联合开发、并投资8900万元建设了环保物联网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云计算平台,该项目被青岛市政府列为2014年度创新试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