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疆代表团召开分组会议时,全国人大代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董新光提出,“地下水资源的依法保护利用应当及早提上议事日程。”
董新光说,地下水资源具有系统的复杂性、运移的缓慢性、演变的滞后性等特性,使地下水利用引起的资源与环境变化具有很大欺骗性和隐瞒性,极易造成人们对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片面认识,以至于肆意开采、无序排放。现行的功利政绩考核体制下滞后性更易被忽视。
据悉,全国地下水的年均超采量达到215亿立方米,占地下水供水量1020亿立方米的20%,地下水超采区的总面积近19万平方公里,地下水位快速下降,严重的每年下降2—7米,地下水埋深超过百米。我国地下水资源维持着70%的人口饮用,40%的农田灌溉以及38%的工业生产。我国90%地下水遭受不同程度污染,64%污染严重。超采现象严重的50多个城市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地面沉降,累计沉降量超过200毫米的总面积超过7.9万平方公里。
“虽然我国现行相关法规,如《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等都有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内容,规定了一些原则性的条款,并且各个法规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形成不了具体有效的法律效果。在地下水资源管理方面,至今仍存在着立法进程滞后、现行法规规定权利义务失衡、缺乏操作性、法制体系不完善等问题。”董新光说,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所应具备的明确性和完整性,使得我国地下水资源保护利用是集中大多数原则规定最终只能沦为一种倡议、一种生态性的宣言,而无法真正实现依法保护利用地下水资源的目的。在2003年,新疆就制定了专门的地下水资源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也因管理体制不顺、监管不力而没有达到预期效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经济的迅速增长伴着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如火如荼地进行,使得我国地下水资源超采问题日益加剧,地下水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国家制定统一的、有针对性的、专门的地下水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董新光说,法律法规的制定是实现地下水资源保护的关键。制定统一的、有针对性的专项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董新光建议,应当从长远谋划,建立健全地下水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因此,呼吁国家尽快把《地下水资源保护法》列入议事日程,早日健全水资源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