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省物价局官网发布的信息,该局日前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2016年年底前,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不低于每吨0.95元。
《通知》明确,2016年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根据《通知》,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年底前开征,并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据市物价局服务价格科负责人介绍,从2005年9月1日起,阜阳城区污水处理费进行了调整,其中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每吨0.60元上调为0.70元,生产性用水污水处理费由每吨0.70元上调为0.80元,经营性用水污水处理费由每吨1.00元上调为1.20元。
这位负责人表示,待接到省里下发的具体实施意见后,将会依据阜阳的情况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