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问题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成败的关键。”在近日召开的山东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南水北调局副局长罗辉说,2012年11月,南水北调东线全线已实现地表水Ⅲ类水质目标,然而从长期来看,加强水质安全保障的任务仍然相当艰巨。据了解,为保障水质安全,山东出台了我国地方省份第一部关于南水北调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下称《条例》),明确将水质保护列入县级以上政府考核内容,为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的水资源保护、调配、使用和工程管理提供法治保障。
“南水北调工程是以城市供水为主,兼顾农业和生态用水,通过有效替代和控制地下水超采,以保护水生态,基本遏制因缺水引起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山东省水利厅党组书记、厅长王艺华表示,《条例》第33条规定:“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统筹南水北调工程供水和当地水资源,有计划地替代超采的地下水,逐步退还因缺水挤占的农业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王艺华说 ,对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为保护南水北调工程安全,《条例》明确了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的划定权限、划定原则、划定标准,规定了工程管理范围内和工程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第54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输水渠道引水或者向输水渠道排水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到,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是山东南水北调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南水北调干线工程相衔接,共同构成全省现代供水骨干 水网,发挥工程整体效益。一期工程供水范围涉及山东13个市、68个县(市、区),6.42万平方公里。配套工程规划分14个单项工程,38个供水单元,总投资230亿元。目前配套工程已经完成17个供水单元,计划到2015年底基本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具备接纳长江水能力。为保障调水水质安全,《条例》与《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了有效衔接,《条例》第40条规定,南水北调调水水质应当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水质标准。罗辉表示,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以及相关区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水质保护实行县级以上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水质目标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条例》规定,禁止在南四湖、东平湖湖区进行人工投饵性的网箱养殖、围网养殖,已有的网箱、围网设施,要按照规定限期拆除。此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对调水水质加强监测,定期向社会发布水质信息,工程运行单位发现水污染事故时,要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