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雨水收集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听证会将于明日举行。《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堵塞、拆改、废除雨水综合利用设施和雨水管网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向雨水综合利用设施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的,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要求
湖塘洼地沼泽地不得填埋
《办法》称,雨水综合利用设施是指雨水的收集设施、入渗设施、储存回用设施、处理设施、调蓄排放设施及相关附属设施等的总称。雨水综合利用设施是节水设施的重要内容之一。
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的建(构)筑物占地与路面硬化面积之和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广场、绿地等市政工程项目,以及城市道路及高架桥等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水“三同时”的要求同期配套建设雨水综合利用设施。
雨水综合利用设计方案应当因地制宜,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低影响开发雨水综合利用技术及其组合系统,提高对雨水的综合利用。雨水回用管道严禁与自来水、地下水供水管道直接连接,出水口应当标有“非饮用水”字样或者其它明显标志。
湖塘洼地、沼泽地等,应作为拦蓄收集雨、洪资源利用设施,建设单位不得填埋。确需填埋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擅自占用、堵塞、拆改、废除雨水综合利用设施和雨水管网;禁止向雨水综合利用设施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处罚
七种情况最高罚款10万元
《办法》指出,建设单位未办理雨水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备案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符合雨水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条件但未按相应规模同期配套建设或者未配套建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建设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占用、堵塞、拆改、废除雨水综合利用设施和雨水管网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向雨水综合利用设施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明确,擅自将雨水回用管道与自来水、地下水供水管道连接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未制订设施保护方案,擅自在雨水综合利用设施上或者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或者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施工单位要及时修复,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