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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9/25 11:49:14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


  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琼府〔2015〕7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依据国务院“水十条”和省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执法检查的要求,编制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水质目标:到2018年,治理范围内城镇内河及流经城镇河段消除劣V类水体、力争达到Ⅳ类及以上水质,内湖消除劣V类水体,实现城镇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全省城镇内河(湖)水环境质量总体明显改善。


  工作目标:以“水环境质量只升不降”为准则,用三年时间对全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实施集中专项治理,治理范围内水环境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查处,生活污水和垃圾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工业废水全部达标排放,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控制,流域湿地得到有效保护,被污染和破坏的水生态得到基本恢复,建成基本完备的城镇水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管体系。


  二、治理范围


  (一)全省城市建成区Ⅳ类以下水质的污染水体(河段、内河和内湖);


  (二)市县政府所在城镇的污染水体;


  (三)全省重要旅游景区周边的污染水体;


  (四)市县人口较多乡镇的污染水体;


  (五)各市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需要治理的其它污染水体。


  具体治理水体见附件1。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污染源。


  1.各市县政府针对本区域内水体污染治理对象,以城镇污染水体的污染原因为导向,从城镇水体以及上游区域生活污水、垃圾和工业废水污染、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种植业面源污染、水土流失及河道采砂影响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每一水体的污染原因、污染范围和污染主体。


  2.各市县根据水体污染原因,以改善城镇水体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一河(湖)一案”,制定针对性强的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方案,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具体的治理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治理达标期限。


  3.各市县治理方案报省政府并抄送省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备案,通过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布相关信息,并每半年对外公布治理进展,接受社会监督。


  (二)集中开展打击水环境违法专项行动。


  1.各市县重点打击治理范围内工业企业、住宿业和餐饮业直排、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偷排废水行为,以及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超标排污等水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2.各市县继续保持对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集中开展以严厉打击非法采砂为目标的专项整治,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偷采、盗采等非法采砂行为,建立河道采砂日常巡查制度,严格检查持证砂场的作业行为,对超深、超范围开采的,责令停业整改,维护河道采砂正常秩序。


  3.各市县严厉打击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泥浆、油污、餐饮垃圾、动物尸体、船舶废弃物等直接倾倒入城镇内河(湖)行为,加大治理和执法力度。


  4.各市县实施治理范围内畜禽和水产养殖专项整治行动,对非法养殖场坚决实行取缔清拆。对于废水或废弃物排放不符合要求的养殖场,限期整改至达标排放,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进行关停。


  (三)实施综合治理。


  省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谁污染谁治理、从源头上控制”的原则,制定相应的专项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各市县政府完成责任范围内的全面控污、水生态和景观恢复等治理任务,实现城镇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


  1.城乡污水治理和河道清淤。针对性推进现有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重点解决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低、运行负荷低的“两低”问题,实现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加快部分乡镇(农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重点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管网建设。结合城市内涝治理、海绵城市建设和老旧城区道路改造等统筹推进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基本实现雨污分流,解决生活污水直排/混排入河(湖)问题。探索城市初级雨水收集和处理,规范城市污泥处理处置。到2018年,所有治理范围内生活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加强河道清淤疏浚,根据河道淤积状况,按照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要求,启动城镇淤积河道清淤工作,建立河道淤积情况监测和清淤长效机制。


  (牵头部门:省水务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2.城乡垃圾收集和处理。全面启动污染水体水面及沿岸积存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打捞和清运工作,以垃圾“日产日清”为工作准则,建立治理水体沿岸垃圾收运体系。建立建筑垃圾的处理处置规章制度,明确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处置规范要求,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针对具体的治理水体,实行责任人挂牌管理制度,大力探索城镇水域环卫作业的市场化运作方式,彻底改变垃圾直接入河(湖)现象。到2018年,全面实现河(湖)面无漂浮物、河岸无垃圾,基本消除“垃圾河(湖)”。


  (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3.工业废水治理。2016年底前,全面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十小”企业。对于其它排污不达标的工业企业,限期整改,确保废水达标排放。对处理设施不完善的工业园区或工业集聚区,限期完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到2018年,治理范围内工业企业废水全部达标排放。


  (牵头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4.养殖污染治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制定畜禽养殖规划,科学划定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依法关闭和搬迁禁养区或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加强对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粪污污水贮存、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保障养殖废水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抓好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建设有机肥厂,消纳分散的中小型畜禽养殖场粪便。到2018年,治理范围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水或废弃物基本实现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


  整治水产养殖污染。对不具备环保改造条件的养殖场坚决退出。对可改造的分散养殖场,按“一场一案”制定整治方案。对连片、集中养殖场,按区域制定整治方案,建设集中供排水及污染处理设施。积极推进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完善水产养殖环保设施。强化水产养殖业执法监管,制定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地方标准,严格查处未达标排放养殖废水、违法违规用药等行为。到2018年,治理范围内水产养殖废水基本实现达标排放。


  (牵头部门: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配合部门:省水务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5.种植业面源污染治理。针对治理水体周边或上游区域,全面筛选和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实施秸秆还田,推进增施有机肥。针对主要农业集中种植区,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槽、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种植区地表径流。加强种植业农药包装和农膜废弃物回收,推广易降解农膜产品。到2018年,在治理范围内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面积1800万亩次,水稻秸秆还田技术面积达300万亩次,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面积30万亩次,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物回收75%以上。


  (牵头部门:省农业厅;配合部门:省水务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6.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对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按照新修订《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切实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加大对治理范围内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力度。到2018年,治理范围内基本达到水土保持防治要求。


  (牵头部门:省水务厅;配合部门: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7.河道采砂治理。制定河道采砂规划,科学划定禁采区、适采区,明确禁采期,合理确定河道采砂量、可采范围和采砂点。采取“招、拍、挂”公开竞争方式出证河砂开采权,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加快推进《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出台,强化河道采砂场日常监管,规范采砂行为。建立公安、水务、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保和海事等多部门河道采砂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巡查,维护河道采砂管理秩序。2015年底,取缔治理范围内非法采砂场/点。2016年开始,全省禁止河砂出省。


  (牵头部门:省水务厅、省国土资源厅;配合部门:省海洋与渔业厅、省交通运输厅、海南海事局;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8.流域湿地保护。对治理范围的城镇周边已建10处保护区及1处湿地公园等重要湿地资源和未列入保护区的6个重要湿地资源(详见附件2),制定具体的城镇湿地资源保护专项工作方案,根据时间节点和工作任务,开展湿地资源保护工作。到2018年底,城镇范围内湿地基本实现有效保护。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配合部门:省水务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9.水生态恢复和景观再造。实施生态护坡护岸工程、生态河床、生态浮岛、水生植物和水生生物重构、河滨生态湿地构建等生态工程,逐步恢复污染水体的自净能力,强化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的植被恢复工作。鼓励有条件市县,利用城镇水体地形特点,打造特色园林景观长廊,将海绵城市设计理念贯穿始终,通过建造低洼绿地、立体绿化等方式,持续培育“天然海绵体”,减轻城市排水压力。因地制宜,改进城镇水环境服务功能,结合城镇管理与建设,增强其景观、游乐等功能,更好地方便和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牵头部门:省水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10.城镇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制定全省城镇水体水环境监测网络方案(含治理范围外的其它城镇内河内湖),明确具体监测制度。各市县要建设城镇水体全覆盖常态化的监测网络体系,跨行政区域河道设置跨界监测断面,明确考核责任,加强城镇水环境监测的质量控制管理,保证监测结果准确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全面开展城镇内河(湖)水环境质量监测,及时、准确地掌握城镇水体水环境质量现状,了解治理水体的整治实施进度。依托现有信息发布平台,研究并制定城镇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发布制度。


  (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保护厅;配合部门:省水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四、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5年9月——11月)。


  省政府印发《海南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召开全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视频工作会议。省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专项治理方案。各市县政府针对属地内污染水体,启动污染原因排查,实行“一河(湖)一案”,制定针对性的城市内河(湖)水污染治理行动方案,明确治理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治理达标期限,报省政府并抄送省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备案。


  (二)集中打击整治阶段(2015年12月——2016年7月)。


  各市县整合环保、水务、国土、公安、住建、交通、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执法力量,组建联合执法队伍,制定《海南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综合执法整治工作方案》,重点针对直排偷排、非法采砂、垃圾倾倒和非法养殖等水环境违法行为,实施集中专项打击和整治。


  (三)综合治理阶段(2016年8月——2018年12月)。


  各市县是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工作的主体,要从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城镇垃圾收集和处理、工业废水治理、养殖污染防治、种植业面源污染控制、水土流失治理、规范河道采砂等方面,结合辖区内水体的具体污染原因,开展针对性的治理工作。全面开展全省全部城镇水体水环境质量监测并及时发布水环境质量信息。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整治任务全面完成。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市县的指导,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协助解决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难点和重点问题。


  (四)巩固完善阶段(2019年1月——2019年6月)。


  实施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水体水生态恢复工程,完善引水调度管理、实施生态补水,逐步恢复污染水体的自净能力。因地制宜建设湿地公园、亲水平台等设施,增强其景观、旅游功能。各市县政府抽调环保、水务、住建、农业、海洋等相关部门人员,组建城镇内河(湖)管护队伍,建立完备的检查考核管理体系,重点对污水、垃圾、废水、养殖等实行网格化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巩固和保证城镇内河(湖)的治理效果。


  (五)总结验收阶段(2019年7月——2019年9月)。


  依据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工作考核办法和各市县目标责任书要求,结合城镇内河(湖)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对全省内河(湖)水污染治理工作进行考核验收,总结治理先进经验,推广扩大治理成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海南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何西庆副省长任组长,许云副秘书长及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水务厅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和省水务厅分管负责人以及各市县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具体负责全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综合治理组织协调、检查督导和日常工作。


  各市县政府成立相应的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坚持政府“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全方位协调,切实落实本方案。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法定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责任义务,切实落实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


  (二)建立多渠道投融资机制。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拓宽投入渠道,整合环保、水务、住建、林业等相关部门与水污染治理有关的各类专项资金,加大对治理工作的资金支持。财政预算优先安排水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和综合执法经费等重点支出。省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向国家对口部委争取各类专项资金和项目支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城镇水污染整治投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投入机制,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打造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平台,实施企业化运作模式,推行城镇水体水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


  (三)完善综合执法监管体系。


  加强市县执法力量能力建设,整合现有执法力量,把水环境监管执法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着力解决权责交叉、执法力量薄弱的问题,提升执法效果。定期开展城镇水环境整治执法稽查,对直排偷排废水、非法采砂、随意倾倒垃圾、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等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对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进行调查取证,相关责任单位快速处理。建立水环境治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制定涉嫌水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交、受理、立案、通报等制度,对造成水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城镇水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研究制定城镇内河(湖)污染防治等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为监管执法提供依据。建立全覆盖的城镇水体水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实施常态化监测,强化水环境质量监测质量控制管理,保证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真实可靠。全面推行“河长制”,建立市、县、区、乡(镇)级河长体系,按照治理水体的行政区划,各行政区划的主要负责人任河长,制订实施各级“河长制”工作方案,明确河长职责。制定城镇水体保洁、活水和生态修复等长效管理制度,保障运行管理专项资金。推行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曝光水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公众环保举报投诉和网络平台作用,积极宣传水污染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成效,提高群众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水平,引导群众监督和参与治理工作,提升治理成效。


  (五)强化责任考核。


  省政府与各市县政府签订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由市县政府主要领导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制定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市县政府与下级行政单位、具体的治理责任单位签订治理目标责任书,制定相应的责任考核办法。建立以“城镇水环境质量只升不降”为依据的责任体系,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城镇水环境质量监测结果,每年度分河流、分市县对行动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通过考核的,要约谈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治理工作进度严重滞后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启动问责。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进度报送和信息公开制度。


  各市县政府每季度末将当季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要定期对城镇内河(湖)水环境质量监测结果进行汇总,并及时将汇总结果向相关部门和市县进行共享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城镇内河(湖)水污染的治理情况进行分析、排名,形成简报。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方案》,各市县城镇内河(湖)治理方案和“一河(湖)一案”,公布具体治理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治理期限,并定期发布治理实施进度情况。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力量,对顶风作案、屡教不改的违法企业和实施进度缓慢的责任单位实行曝光。


  (二)建立巡查督导制度。


  按照中央有关环境保护督察的相关规定,省政府成立督察组,重点对治理工作进展、信息公开情况、水环境违法案件打击处罚情况、污染源排查情况等进行现场督察。对督察中发现的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要以书面形式向市县人民政府反馈,并抄报省政府和相关责任单位。对督察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督察组要责成相关市县政府和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要造册立档,加强督察问题的整改巡查,实行销号制度。各市县政府建立相应的督察制度,强化日常巡查督导,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建立挂牌督办制度。


  制定《海南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挂牌督办管理办法》,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督察中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积极的企业或责任单位,实行挂牌督办,由省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挂牌督办通知,限期整改。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责成属地被督办企业或责任单位限期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并上报,相关责任厅局要对职能范围内的挂牌督办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督查,确保限期达到整改要求,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从重处罚。挂牌督办项目的整改情况将作为各责任主体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约谈制度。


  建立全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工作分级约谈制度。对于水环境监管不严、执法不力,整治过程拖延、推诿、扯皮以及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能分工,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约谈,对于治理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或造成严重的水环境污染的市县,由省政府领导约谈责任市县的第一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尽快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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