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开办旅游观光、游船游览等活动……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公园、旅游景区,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这是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今天对外发布的《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内容。
草案共10章、95条。针对草案的亮点,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今天作出了说明。
强化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为吸取“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教训,草案专门设立第七章“水污染事故预防与处置”。
草案规定,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同时规定,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建设事故状态下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其储存场所建立防渗漏围堰,修建消防废水、废液的收集装置,防止可能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排入水体。
就强化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草案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所在区县政府及其环保部门。环保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水污染事故可能影响的区域进行监测,督促有关单位妥善处理造成的水体污染。
四类项目将禁止新建扩建
工业水污染是重要的水污染源。草案专门设立第四章“工业水污染防治”。
草案规定,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规定和准入标准,禁止新建、扩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产品、工艺、设备的有关规定,禁止新建、扩建制浆造纸、制革、染料、农药合成等四类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已建成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等生产项目,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关闭。
草案规定,工业企业排放工业废水,应当达到排放标准后接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污水集中处理;不具备排入城镇污水管网条件的,应当确保其排放的水污染物经过处理符合受纳水域的功能区水质标准或者实现零排放。
为提高工业集约化程度,严格控制工业园区污水排放,草案规定,按照国家有关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推动工业园区建设,通过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
加强京津冀区域防治协作
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草案设立第八章“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从4个方面作出规定:
建立上下游联动协作和协同管理机制。天津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建立水污染防治上下游联动协作机制和统一协同的流域水环境管理机制,共同做好流域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
建立跨界水质断面监测和数据通报制度。天津市在与北京市、河北省交界地区加强跨界水质断面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定期向北京市、河北省通报。天津市与河北省建立区域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应急处理联动机制,确保饮用水安全。
建立跨区域水污染事故应急联动和会商机制。天津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建立跨行政区域水污染事故应急联动和会商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共同推进区域水环境补偿机制。天津市推动建立跨行政区域水环境补偿机制,促进水污染治理,保障水环境质量。
四种行为将按日连续计罚
草案第九章根据上位法规定,对水污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进一步补充和细化。
草案根据危害程度不同,对各类污染水环境的违法行为细化了不同幅度的处罚规定。比如,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八种禁止行为,在法律责任中相应作出细化的处罚规定,即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别规定了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使每一类处罚的裁量幅度限制在10倍以内。
为防止以罚代管,草案规定,对超标排放、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在处以罚款的同时,环保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授权,草案规定了按日连续计罚的四种行为:一是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是超标排放或者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是通过雨水管道、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是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水污染物的。
“对这些严重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将极大提高其违法成本,有效遏制水污染违法行为。”高绍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