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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水环境污染面临三大问题 草案明确六原则
发布日期:2015/10/13 10:52:18

  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召开的《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媒体通气会获悉,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制定一部高质量、切实管用有效的综合性水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市人大常委会在对《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一审、二审的基础上,决定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条例草案,公开征求市民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三审,然后提请明年初的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据介绍,本市的水环境污染主要面临三大问题:首先,天津属于严重缺水城市,水体自净能力差,入河污染物总量远远超过纳污能力。其次,造成水污染的因素纷繁复杂,增加了水污染防治的难度,包括入境河流来水水质较差,以及工业废水、城镇污水、农业和农村污水造成的水污染。第三,治理污水排放需要建设大量城市基础设施,并非一朝一夕能够完成。针对这些情况,该条例草案共分十章、九十五条,对水污染防治的各个方面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范,符合本市实际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前瞻性,明确了本市水污染防治的六项基本原则:即节水优先、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这六项原则是贯穿整部法规的灵魂,体现在条例草案的各章内容之中。


  明确保护区内禁止行为


  本市的饮用水、生活用水基本是通过引滦工程和南水北调工程入津的外调水。为保护好来之不易的饮用水水源,切实保障市民饮水安全,《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专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作出规定: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对饮用水的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实施严格保护。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条例草案明确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的保护管理制度。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开办旅游观光、游船游览等活动等八项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等四项行为。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等两项行为。


  明确政府责任 公众参与监督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明确了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于水污染防治的责任,市政府对全市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也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条例草案明确了水污染的共同防治责任。首先,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防治责任。市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区县政府制定本区县水环境治理措施和实施方案。其次,明确排放水污染物单位的防治责任。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重点水污染物应当符合总量控制指标。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向环保部门申报,并缴纳排污费。


  此外,条例草案还明确要扩大公众参与和监督。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方面,政府信息要公开、重点排污企业信息要公开、执法信息要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水污染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对查证属实的,要给予奖励。


  强化水污染事故预防与处置


  工业水污染是重要的水污染源。《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设立第四章“工业水污染防治”,主要规定了三方面内容,包括严格执行产业政策,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排放工业废水,保证达标排放;提高工业集约化程度,严格控制工业园区污水排放。


  同时,条例草案还设立第七章“水污染事故预防与处置”,主要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包括: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强化预防,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其储存场所建立防渗漏围堰,修建消防废水、废液的收集装置;强化应急处置,企业事业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所在区县政府及其环保部门,环保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强化责任,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承担事故的处置和事后恢复责任,对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赔偿。


  加强京津冀水污染防治协作


  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设立第八章“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主要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建立上下游联动协作和协同管理机制。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建立水污染防治上下游联动协作机制和统一协同的流域水环境管理机制,共同做好流域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


  建立跨界水质断面监测和数据通报制度。本市在与北京市、河北省交界地区加强跨界水质断面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定期向北京市、河北省通报。本市与河北省建立区域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应急处理联动机制,确保饮用水安全。


  建立跨区域水污染事故应急联动和会商机制。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建立跨行政区域水污染事故应急联动和会商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共同推进区域水环境补偿机制。本市推动建立跨行政区域水环境补偿机制,促进水污染治理,保障水环境质量。


  强化城镇和农村农业水污染防治


  针对本市当前的水资源缺乏和城镇水污染现状,《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第五章“城镇水污染防治”,主要从六个方面作出规定,包括强化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加快实施雨水污水分流;严格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管;特殊污水排放单位应当先行预处理;规范污水处理费收缴和使用;强化污泥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的监督管理。


  针对本市农业与农村现状,着眼于农业结构调整和清洁村庄建设,条例草案第六章“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主要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包括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和产业发展布局;因地制宜加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范农业生产中的化肥和农药使用;规范畜禽和水产养殖的水污染防治。


  按日连续计罚 提高违法成本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对水污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进一步补充和细化。根据危害程度不同,对各类污染水环境的违法行为细化了不同幅度的处罚规定,使每一类处罚的裁量幅度限制在10倍以内,并且注重执法实效,防止以罚代管。对超标排放、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在处以罚款的同时,环保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此外,还规定按日连续计罚,加重违法者法律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授权,条例草案规定了按日连续计罚的四种行为:一是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是超标排放或者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是通过雨水管道、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是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水污染物的。对这些严重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将极大提高其违法成本,有效遏制水污染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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