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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将调整 低收入群体有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5/10/30 10:13:55

  10月29日上午,市长魏晓明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安庆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听取贯彻落实国家、省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政策的情况汇报,并原则通过《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调整方案》。


  安庆晚报记者在会上了解到,为全面贯彻国家、省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政策,积极稳妥推进资源环保价格改革,9月22日下午,市物价局主持召开了贯彻落实国家、省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政策座谈会。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安庆市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调整方案符合国家价格政策和安庆实际。考虑到经济下行压力对各方的影响,污水处理费的调整分两步实施切实可行,但要充分考虑低收入群体的心理和经济承受能力。水资源费的调整可与污水处理费调整同步实施。


  污水处理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


  安庆市城区污水处理费现行标准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其中居民用水为0.50元/m3、非居民用水为0.80元/m3、特种用水为1.00元/m3,综合平均标准0.65元/m3。同时对城市低保户每户每月补助2.6元。


  《方案》规定,对城区污水处理费调整分两步实施,即:第一步,2015年底调整目标,居民用水0.60元/m3,非居民用水1.00元/m3,特种用水1.60元/m3。综合平均标准0.80元/m3,达到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全省所有市、县要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的规定。第二步:2016年底调整到位,即居民用水0.95元/m3,非居民用水1.40元/m3,特种用水2.00元/m3,综合平均标准1.18元/m3。价格标准达到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的规定要求。


  《方案》要求,对A类低保对象:每户每月用水量在8立方米以内(含8立方米)的据实免收污水处理费。对B、C类低保对象:每户每月用水量在6立方米以内(含6立方米)的据实免收污水处理费。上述低保对象每户每月超出免收的用水量部分,其污水处理费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方案》规定,第一步调整时间;自2015年12月31日施行;第二步调整时间:自2016年12月31日施行。


  水资源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安徽省在2015年底前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原则上地表水不低于0.10元/m3、地下水不低于0.20元/m3;同时明确,各地可制定本地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计划和实施时间表,分步推进。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今年下发的《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要求,适当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地表水:淮河流域及合肥市、滁州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0.12元;其他地区为每立方米0.08元;浅层地下水(井深


  安庆市水资源费现行标准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地表水:由市供水集团公司向自来水用户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居民用水0.02元/m3,非居民用水0.04元/m3;浅层地下水:由市水利局向使用地下水的市区企业直接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0.10元/m3。


  《方案》规定,地表水:0.08元/m3;浅层地下水:0.15元/m3。施行时间与污水处理费调整第一步时间同步。


  《方案》要求,物价、财政、审计、住建、环保、水利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的监管。征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征收政策,加大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收缴力度,做到应征尽征;同时认真落实污水处理费对低收入群体优惠政策。


  《方案》要求,对污水处理费实行差别化政策。市物价局会同市环保局,结合安庆市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环保检测的超标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差别化的收费标准。


  《方案》规定,对水资源费实行取水定额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市水利局会同市物价局编制重点取水单位和个人年度用水计划或定额。对于取水量超出计划或定额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20%及以上、不足5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两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50%及以上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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