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规定》,提出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坚持工程统一管理、水量统一调度、水质严格保护、用水总量控制原则,确保运行安全、调度合理、水质合格、用水节约。规定提出,受水区城镇生活和工业用水按照引江水为主、其他地表水为补充、地下水为应急的原则,实行水资源统一调度。规定将于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配套工程供水执行统一水价
规定提出,受水区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工程供用水相关工作,并将配套工程的水质保障、用水管理、工程设施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配套工程供水执行统一水价。受水区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引江水价格与当地地表水、地下水等各种水源的水资源费和供水价格,对同地区同水质同行业实行供水统一价格。
水量调度方面,东武仕、朱庄、岗南、黄壁庄、王快和西大洋六座水库作为配套工程备用水源,参与配套工程供水调度。
水质保护方面,建设穿越、跨越、邻接配套工程的桥梁、公路、石油天然气管道、雨污水管道等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工程建设或者交通事故、管道泄漏等导致的水质安全风险。
东武仕、朱庄、岗南、黄壁庄、王快和西大洋六座水库所在地及相关区域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水质保护,确保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以上。
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源井限期关闭
规定提出,受水区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地下水压采目标,组织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限制开采方案和年度压采计划,充分利用南水北调引江水,逐步替代地下水。南水北调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井应当限期关闭。
受水区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用水定额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大力推广节水技术、节水设施和设备,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规定还提出,在配套工程明渠段游泳、垂钓、滑冰、洗涤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从配套工程取水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