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了解到,为保障自治区城市用水安全和规范水质检测收费行为,自治区发改委会同财政厅近日下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水质检测项目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180项水质检测项目收费标准。
自治区水质检测收费项目包括水及废水类165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5项,采样2项,样品前处理8项。该《通知》要求,此次水质检测服务收费参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测管理方式统一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性质管理。企业参照检测标准执行时,实行委托方付费,谁委托谁付费,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事业单位开展法定检测不得收费,委托检测收费时,应当使用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按照要求,执收单位收费前,事业单位均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履行办理公示清单程序,企业当使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呼和浩特市水质监测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