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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新规
发布日期:2016/1/15 10:00:13

  1月14日,记者了解到,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日前印发了《江西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征收对象上,《办法》规定,我省污水处理费将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污水处理费一般应当按月征收,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


  在征缴范围上,凡设区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此外,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缴纳义务人),也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对于大家最关心的征收标准,《办法》表示,污水处理费将按个人的用水量计征。其中,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如若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将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污水处理费征收后将用于何处?《办法》指出,这些费用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地方财政应当给予补贴。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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