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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水污染防治方案 目标消除黑臭水体
发布日期:2016/1/18 11:19:31

 

  在去年4月国务院颁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国家《水十条》”)后,广东贯彻国家要求的落地方案正式出炉。笔者15日从省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正式印发实施《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称《方案》),明确了我省实施国家《水十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方案》以2020年、2030年、本世纪中叶三个阶段提出目标。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地下水质量维持稳定,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珠三角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203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


  到本世纪中叶,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经济繁荣、水体清澈、生态平衡、人水和谐新格局初步形成,为全省人民安居乐业提供安全优质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生态环境。


  省环保厅介绍,为贯彻落实广东《方案》,目前全省所有地级及以上市均已开展地方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编制工作,深圳、惠州均已印发实施方案。


  出台“粤十条”治水


  此次与国家《水十条》相对应,广东《方案》也提出了10个主要治水措施,可谓水污染防治的“粤十条”。


  广东《方案》的十大措施包括: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强化科技支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十大措施共有36项条款。


  《方案》还对2020年、2030年的目标实现明确了具体指标——到2020年,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基本得到保障;全省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84.5%;对于划定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水体断面,珠三角区域消除劣Ⅴ类,全省基本消除劣Ⅴ类;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下水质量维持稳定,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近岸海域水质维持稳定,水质优良(Ⅰ、Ⅱ类)比例保持70%以上。


  到2030年,全省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进一步提升,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高标准稳定达标,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得到保障。


  《方案》对消除黑臭水体提出了明确要求——珠三角区域和六河流域(淡水河、石马河、广佛跨界河流、小东江、练江、茅洲河)内各城镇每年整治一条以上黑臭河涌;到2017年底,广州、深圳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地级市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取缔“十小”整治“十大”


  为狠抓工业污染防治,《方案》提出,清理取缔“十小”企业,各地级以上市全面排查手续不健全、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依法取缔全部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的“十小”生产项目,并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回潮”。


  此外,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2016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制定行政区划内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行业专项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任务和期限。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也就是说,新改扩建上述项目新增的排放量,需要在现有其他项目上削减同等甚至更多的排放量,使得区域总排放量不增加或减少。”相关环保专家指出。


  《方案》还结合主体功能规划对涉水项目布局提出要求。《方案》显示,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东江、西江、北江和韩江等供水通道敏感区内禁止建设化学制浆、印染、鞣革、重化工、电镀、有色、冶炼等重污染项目。


  首次提出跨界水环境补偿


  为保障切实治水,《方案》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出了一揽子创新的举措。如加快水价改革,县级以上城市于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对高耗水行业实行差别水价。


  此外,完善收费政策。《方案》要求2016年底前,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修订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各地级以上市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


  《方案》还首次提出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在现行激励型财政机制基础上,按照“超标项目越多、超标程度越高,赔偿额度越大”的原则,以六河流域为重点,于2016年底前建立跨界水环境质量考核激励制度。鼓励有条件的跨县(市、区)河流及跨流域供水开展生态补偿工作。2017年底前,在淡水河、石马河流域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热点解读


  1


  《方案》有何创新特点?


  部门联动更紧密,治水更精细


  笔者看到,借鉴《水十条》的做法,广东《方案》每一个条款中均注明了牵头以及参与的省直单位。“环境保护并不仅是环保部门,需要部门联动,公众参与,此次《方案》分工明确的做法,在此前我省环保类政策条文中比较少见,也更有利于政策的落实。”我省有环保专家表示。


  广东《方案》明确提出,严格按照国家《水十条》的职责分工,建立各有关部门联动机制,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此外,治水的精细化也是一大亮点。省环保部门人士告诉笔者,以往治水多以流域为单元,但从2013年的《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以及这次《方案》,都强调按照“流域—控制区—控制单元”三级分区体系推行水环境精细化管理。还要求对重点行业、重点流域实行更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2016年底前,制定淡水河、石马河等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2017年底前,制定练江、茅洲河、小东江等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2


  水质如期达标希望多大?


  消除黑臭和劣V类水体存挑战


  国家《水十条》、广东《方案》都对2020年、2030年的水质目标提出了具体要求,两者有何区别?广东如期达标的希望有多大?


  对此,省环保部门相关负责人告诉笔者,我省在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江河水质上达标问题不大,在劣Ⅴ类和黑臭水体的治理上,仍存在挑战。


  据国家《水十条》要求,2030年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而广东《方案》的要求进一步提升,这项指标要在2020年达到100%,而且还包括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笔者从省环保厅了解到,全省已经连续5年在城市在用集中式供水饮用水源水质保持100%稳定达标,因此达到《方案》的要求难度不算大。


  在江河水质上,国家《水十条》提出到2020年,包括珠江在内的七大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超70%,2030年总体达到75%以上。广东《方案》在这项的目标是到2020年达到84.5%。


  而笔者从省环保厅了解到,2015年1—11月,我省主要江河124个省控断面中,78.2%的断面水质优良(Ⅰ—Ⅲ类),已经达到国家《水十条》的目标,但距离广东《方案》2020年的目标仍有距离。


  对于劣Ⅴ类和黑臭水这类最大的短板。国家《水十条》要求,2020年珠三角区域力争消除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水体,2030年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而广东《方案》在这两项目标上,与国家《水十条》基本一致。


  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坦言,广东特别是珠三角城市要达到上述要求仍有相当难度。“我省重污染河流整治难度大;部分入海河流达标形势严峻;三角洲河网区河涌量多面广,部分建成区内的水体发黑发臭。”去年前11月,我省仍有8.9%省控断面为劣Ⅴ类重度污染,主要位于龙岗河、坪山河、深圳河、练江4个江段,需要进一步解决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合理,重污染企业过于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畜禽养殖污染等问题。


  3


  企业、政府如何接受公众监督?


  每年1月公布城市水质排名,治水考核向社会公布


  省环保部门人士介绍,《方案》还强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把公众参与实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环节。例如,从2016年起每年1月份公布上一年度优良水体(Ⅰ—Ⅲ类)、饮用水水源与城市水体环境质量综合排名。省政府定期公布各地级以上市水环境质量状况。


  在黑臭水体治理上,每半年要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自2016年起,每季度第一个月将本地区上季度黑臭水体整治情况报送省住建厅。


  在排污企业方面,从2016年1月份起,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在重点污染源环境信用评价制度上,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每年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


  在地方政府的监督上,省政府与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每年分流域、分区域、分海域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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