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日前印发《江西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江西省污水处理费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污水处理费一般应当按月征收,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凡设区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办法》规定,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同时,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地方财政应当给予补贴。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