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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承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发布日期:2016/7/7 11:38:38

  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河北省承德市政府获悉,《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经正式公布,具体内容如下: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承市政办字〔2016〕10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承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三届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9日


  承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4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有利于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扩大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第三条 全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基本原则,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试点区域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75%以上)。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在编制排水防涝、城市水系、城市绿地、城市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负责审查规划方案对海绵城市规划要求的落实。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做好项目设计、审图、施工、验收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土地供给及相关地势、地形、地貌基础数据提供等工作;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市政排(雨污)水管理工作,保证行洪安全。审核把关涉及河湖水系的项目建设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其它区由其区政府或职能部门负责;


  住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道路建设、管理中海绵城市相关技术指标的落实;


  园林绿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等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确保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性投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保障、监管等工作;


  市审计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性投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市相关单位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数据提供和运营维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海绵城市建设需规划、建设、园林、水务、水利、财政、审计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各系统建设指标应符合承德市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体系的相关规定,并应达到规划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标准。


  第二章 立项、土地、规划管理


  第七条 全市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应积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及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阶段,根据规划的相关技术指标要求,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技术参数等。


  第八条 项目设计招标时,业主单位应在设计招标文件中编制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要求,设计单位提供的低影响开发设施设计方案应满足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九条 建设项目办理供地手续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要求。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审核海绵城市规划内容。


  土地出让供地的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其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土地已划拨或出让的建设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协商激励等方式,尽力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条 低影响开发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海绵城市各有关部门应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编制总体层面、片区层面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建设工程项目应编制雨水控制与利用方案。海绵城市相关控制指标应通过不同层级的规划逐级落实。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海绵城市要求,并落实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编制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项目建设相关规范和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对其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书应明确低影响开发设施审查结论,对符合海绵城市建设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低影响开发设施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同时审查低影响开发设施内容,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其低影响开发指标。


  第十四条 已建公共建筑应有计划地分年度进行海绵城市改造。鼓励已建住宅小区、商业区、单位庭院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改造;新建公共建筑应综合考虑并融入透水铺装、雨水花园等海绵城市建设措施。


  第十五条 城市绿地建设应注重利用适宜本地的生态化设施,如植草沟、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多功能调蓄水体等,并与园林景观和水体景观相结合。


  第十六条 旧城改造项目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因项目实际情况不能完全按标准建设的,可结合项目实际和区域平衡情况,按海绵城市建设最大化原则进行控制。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立交、公园绿地、广场等基础设施的海绵城市理念,应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方便易行;道路绿化带和道路红线外绿地、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带、雨水湿地等应满足相关海绵城市技术指标要求。


  人行道应采用透水铺装,非机动车道宜优先选择透水沥青路面或透水混凝土路面,透水铺装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规划作为超标雨水径流行泄通道的城市道路,其断面及竖向设计应满足相应的设计要求,并与区域整体内涝防治系统相衔接。城市道路绿化带内海绵城市设施应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防止径流雨水下渗对道路路面及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造成破坏。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路面排水要尽量采用生态排水的方式,也可利用道路及周边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设置调蓄设施。城市道路海绵城市设施应建设有效的溢流排放设施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有效衔接。


  第十九条 加快对使用年限超过30年和材质落后给水排水管网的更新改造,确保市政给水排水管网漏损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第四章 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二十条 海绵城市设施的竣工验收,应按照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执行,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经验收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在组织工程验收和备案时,对未按审查通过的海绵城市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认定为不合格,不得综合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相关单位。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海绵城市设施主管部门制定市场化、长效化的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落实措施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政公用项目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由相关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其费用按市区支出责任分别由市、区财政统筹安排;公共建筑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由其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提高运营质量和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成立承德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附后。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承德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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