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水利部公布了《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其中废止了《黄河下游引黄灌溉管理规定》和《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并对4件规章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第十二条修改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年度水利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法人即可开展施工准备。”另外,第十条中的“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修改为“施工准备、初步设计”。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七条改为第六条。修改后的第七条规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年度水利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法人即可开展施工准备工作,包括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场地平整、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等。并且还规定“除某些不适应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外,均须招标投标”。
此外,还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进行了部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