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中山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称《办法(草案)》)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日前,受市法制局委托,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广东保衡律师事务所在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会议室举行《办法(草案)》评估论证会。本次评估论证会由上述两家律师事务所独立承办并组织召集,会议邀请了来自律师界、高校理论研究、排水设计及管理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共10人组成专家组。与会专家对《办法(草案)》立法的必要性,整体协调性,所设置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相关条款的制定技术规范等内容进行了全面的评估,并就草案相关内容提出了大量富有建设性的修改建议。据悉,这是中山市首次引入第三方机构独立对立法草案实施评估论证。
律师:强制将排水与供水挂钩于法无据
会上,专家学者对条例整体结构及污水管道设置等问题展开深入讨论。就《办法(草案)》标题是否加入“污水处理”的表述,有的律师认为上位法如《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已在标题中覆盖“污水处理”,地方立法也应与上位法保持衔接,但也有专家认为从技术层面上讲,排水包括了对污水的处理,故无需添加。
在探讨污水管道设置问题时,有专家提出这一规定无上位法依据,增加了行政相对人的义务;规划设计领域的专家则提出解决这一问题可与中山市有关建筑设计规范相衔接;就《办法(草案)》规定排水许可采用供排联动原则的问题,有律师认为供水关系属于民事主体间的合同关系,双方关系受到《合同法》的保护,纠纷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强制将排水与供水挂钩,于法无据;也有律师赞同草案的规定,因为采用紧急措施能够有效制止水污染行为,并且《城镇污水排入排水设施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或可作为一个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