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3月1日)起,镇江市人大制定的《镇江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正式实施,为镇江市区和辖市区五个集中饮用水源地和金山湖应急备用水源地,以及今后新建的饮用水源地提供法律保障。
《条例》规定,市、辖市(区)人民政府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地,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饮用水源地的设置,应当符合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由市、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并对违反本《条例》的各种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