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为推进重庆市悦来新城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实践悦来新城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将内涝灾害防控、径流污染控制、雨水资源化利用有机结合,取得多目标的环境生态效益,促进城市建设开发与水文生态的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悦来新城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区内新、改、扩建设项目的立项、土地出让、规划、建设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低影响开发,指在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通过模拟自然条件,源头利用微型分散式生态处理技术和设施,有效缓解不透水面积增加造成的径流总量、径流峰值与径流污染的增加等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尽可能的维持场地开发前后水文特征不变的建设模式。包括实施年径流总量控制、径流污染控制、雨水资源化利用,控制内涝灾害等内容。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由《悦来新城海绵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对应的设计降雨量目标,制定城市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实施策略、原则和重点实施区域。有关专业专项规划应落实总规要求,研究低影响开发具体措施和指标。悦来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低影响开发中涉及空间布局设施用地等地块控制指标;要结合自然生态空间格局,划定城市蓝线、城市绿线;试点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明确区域排放总量,不得违规超排。
第五条 悦来新城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应将低影响开发模式贯穿于项目各个阶段。低影响开发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已建成项目要结合小区有机更新,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
第六条 两江新区管委会及相关单位对悦来新城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建设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两江新区发改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批复中应对采取低影响开发技术措施的投资额度予以审核。
两江新区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规划条件函,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低影响开发建设中涉及空间管控的相关要求。
两江新区国土主管部门应将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要求纳入招拍挂公告,在建设用地划拨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将建设项目实施低影响开发模式作为基本内容在补充合同中予以载明。
两江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查、建设施工监管、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将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纳入过程管理。
两江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海绵城市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扶持海绵城市建设、技术研发、产业发展等行为,并列入年度资金计划。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中应有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建设适宜性的相关阐述,结论应明确是否实施低影响开发及其投资概况额度。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项目所在地块的低影响开发目标、工程性技术措施、非工程性技术措施、风险分析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确定建设项目的低影响开发目标、低影响开发技术措施类型及相应的投资额度。
第八条 项目设计招标时,业主单位应在设计招标文件中编制满足悦来新城海绵城市开发建设的低影响开发技术要求。
方案评审时,项目方案报批文件应编制低影响开发专篇及目标核算表,业主单位应委托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审查,并结合评审专家组审查意见出具低影响开发设计自查结论,报规划部门备案。
第九条 项目初步设计报批文件应编制低影响开发专篇及目标核算表,业主单位应委托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审查,并结合评审专家组审查意见出具低影响开发设计自查结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目标核算表、专家意见、低影响开发自查结论进行形式性审查,将在初步设计批复意见中列入审查结论。
第十条 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编制低影响开发专篇,满足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规划设计的基本要求,并落实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按照国家、地方相关规范和悦来新城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的相关要求对适用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书应明确列出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审查结论,不符合悦来新城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低影响开发设施的变更设计,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同时审查低影响开发设施变更内容,设计变更不得降低项目的低影响开发设定目标。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低影响开发技术措施纳入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低影响开发技术措施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有低影响开发技术措施的专项监督意见。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低影响开发效果测评,并将测评报告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未经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效果测评,或者测评达不到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相关要求的,不得享受两江新区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完成项目移交,移交后的项目维护工作由项目对应的职能部门或产权人负责。
第十八条 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专项措施的方案、初设、施工图等技术审查以及施工验收,纳入主体工程或景观绿化一并进行,不再另行增加审批程序。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十九条 工程投入使用后,低影响开发设施所有人应负责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负责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项目、公园绿地等由其对应的职能部门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公共建筑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由其产权人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住宅小区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由其业主自主或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低影响开发设施的检查和考核制度,监督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和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日常工作。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两江新区管委会及其授权单位按程序确定海绵城市技术服务机构,为两江新区悦来新城海绵城市监测评估提供技术支持。从事海绵城市规划、设计、监测、维护、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海绵城市技术与维护管理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积极开展海绵城市研究,定期对规划实施绩效进行评估,提出优化建议。
第五章 激励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两江新区鼓励悦来新城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用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技术,对社会投资采用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技术措施的,将给予政策扶持。具体扶持政策由两江新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向两江新区监察部门举报。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有关单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有关主管部门可将其违章行业作为不良记录予以公示或视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期间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予以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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