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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6/21 12:51:2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7〕9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6〕13号)等文件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全省城市工作大会等会议精神,切实加快推进我省海绵城市建设,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扩大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新型城镇化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坚持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以上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17年底,完成贵安新区海绵城市建设国家试点工作,同步推进各地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到2020年,全省建成100条海绵型示范道路、100个海绵型示范公园绿地、100个海绵型示范小区和100条生态景观示范河道,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到2030年,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基本实现低影响开发模式,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二、重点任务


  (一)科学编制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等相关专项规划时,要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其刚性控制指标,将海绵城市理念贯彻其中,统筹协调流域上下游、城市建成区内外、地表水与地下水、防洪排涝、水质保障与雨水资源化利用等的关系。强化城市空间开发利用管控,科学确定城市开发边界、开发强度和生态保护空间,切实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刚性指标落实到具体地块。逐步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明确区域排放总量,不得违规超排。2018年底前,各城市组织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省气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排名第一的省直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严格实施规划。严格城市蓝线、绿线管理,恢复或保持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自然形态和连通,禁止填湖填河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保护好山水林田湖自然本底。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审查审批,必须把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作为前置条件。在建设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选址、用地、初步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将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纳入施工监理范围。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应当复核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和相关主管部门备案。(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完善标准规范。在国家海绵城市建设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基础上,结合地域、气候等特点,抓紧编制完善我省技术标准规范,及时编制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暴雨强度公式、技术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图集、技术导则和工程建设定额等,指导海绵城市建设。(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省气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四)统筹推进建设。各城市新建城区、各类园区、开发区要严格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和标准实施建设。老城区要结合棚户区和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有机更新、道路建设、城市综合体建设、文化体育场馆建设和交通场站建设等,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推广使用屋顶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和雨水收集利用调蓄池等低影响开发设施。人行道、停车场等须采取透水铺装,道路建设要合理使用渗水路面,绿化带及隔离带应因地制宜采用下凹式绿地、植草沟等形式。室外广场应减少硬质铺装,并结合实际采用下凹式绿地及生物滞留设施等。各城市要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储备制度,编制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避免大拆大建。各城市要开展海绵城市示范项目建设,2018年底地级城市要建成一批示范项目。鼓励县城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省体育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五)突出排水防涝。既要注重绿色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就地吸纳雨水能力,又要大力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达标建设,合理确定城市防洪排涝分区,妥善安排蓄滞和外排出路。加快推进城市易涝点排水防涝设施改造,加强排水管网养护,加强城市易涝点水文信息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加快建设和改造沿岸截流干管,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严格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须经过岸线净化。结合雨水利用、排水防涝等要求,科学布局建设调蓄池、蓄水池等雨水调蓄设施,有条件的可建设地下蓄水储水设施,增加对雨洪径流的蓄滞和削峰能力。(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六)注重生态修复。推广海绵型公园和绿地,通过建设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等措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加强对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和恢复,恢复和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强河道系统整治,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重塑健康自然的弯曲河岸线,恢复自然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实施生态修复,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政策措施


  (一)创新建设运营机制。区别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属性,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合作机制,采取明晰经营性收益权、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强化合同管理,严格绩效考核并按效付费。鼓励有实力的科研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制造企业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组建具备综合业务能力的企业集团或联合体,采用总承包等方式统筹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发挥整体效益。(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加大政府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城市人民政府要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并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加大金融支持。要将海绵城市建设作为重点支持的民生工程,充分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作用,鼓励相关金融机构积极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海绵城市建设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积极开展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将海绵城市建设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专项建设基金支持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收益票据等募集资金,用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研究解决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问题,有力有序有效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城市人民政府是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把海绵城市建设纳入生态文明建设和民生实事工程范畴,完善工作机制,统筹规划建设,抓紧启动实施,切实增强海绵城市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做到“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成立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委员会;要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抓好海绵城市建设国家试点工作,结合试点工作总结提炼经验,在全省范围推广。(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省体育局、省气象局、省政府金融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强化督查考核。城市人民政府要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将具体工作任务明确细化到相关单位,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省相关部门加强对城市人民政府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并实行通报制度。(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强化培训宣传。进一步加强海绵城市建设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和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明确具体目标、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附件:海绵城市建设示范任务各市(州)、贵安新区分解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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