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有望上升为一项法律制度。6月22日,《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二审。澎湃新闻注意到,草案一审时,曾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河长制写入其中。此次二审草案回应了这一建议,增加了“河长制”的相关规定。
2016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由党政领导担任河长,依法依规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全面推行河长制,以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健全长效机制。
《意见》要求,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
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一审时,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两办印发《意见》,草案应当体现建立河长制的精神。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决定采纳这一建议,故在草案二审稿中增加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在草案一审时,有些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限期达标规划是推动地方政府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为督促限期达标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应参考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增加规定地方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
草案二审稿采纳了上述意见,增加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