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记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已正式印发多项有关河长制的工作制度。
《江西省河长制省级会议制度》明确规定,省级总河长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一次,省级河长会议根据需要召开;《江西省河长制信息工作制度》规定,县级以上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开应让公众知晓的河长制相关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河长名单、河长职责、河湖管理保护情况等。同时,河长名单原则上每年公开一次。省河长制办公室根据全省河长制工作,主要针对河长履职不到位、地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河湖管理保护中的突出问题等实行通报。被通报的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并提交整改报告,确有困难的需书面说明情况。
《江西省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规定,督办类型分为日常督办、专项督办和重点督办,并采用“督办函”和“河长令”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其中,省级“河长令”按程序由省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或相应的河长签发。督办文件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
《江西省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办法》规定,考评结果纳入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和生态补偿机制,抄省级责任单位及综治办等有关部门。河长制工作责任追究纳入《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对违规越线的责任人员及时追责。
《江西省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也明确规定,督察结果纳入全省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作为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和奖励的依据,并将督察结果抄报河长制省级责任部门;督察过程中发现工作落实不到位、进度严重滞后等问题,由省河长制办公室下发督办函,并抄报省级河长,必要时通报全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