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浙江省河长制规定》(下称《规定》)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成为全国首个专项立法的河长制法规。浙江6万多名河长履职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013年以来,浙江创新河湖管理模式,全面推行河长制,特别是在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方面取得良好成效,赢得百姓点赞。
省十四次党代会提出要“高标准推进‘五水共治’,坚持和深化河长制”。作为全国先行先试的典型,浙江河长制如何在前期探索实践的基础上加以总结深化?《浙江省河长制规定》的出台,以立法形式,固化先进经验,明确河长担当,并为各级河长履职提供法制保障。
浙江经验立法固定
2016年以来,特别是中央发布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之后,浙江继续开拓创新,健全河长制。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治水办(河长办)走访全省多地,对河长制实施情况深入调研,征集各级党委、政府、人大代表、各级河长的意见建议,形成了立法草案。
“《规定》的出台,是对浙江近年来河长制先进经验的固化,同时也为规范河长工作行为和职责提供了重要依据。”《浙江省河长制规定》立法调研小组成员、省治水办(河长办)宣传组副组长汪劲松说,《规定》既秉承了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精神,又彰显出浙江在生态文明建设和河湖管治上的地方特色。
《规定》将河长制明确为:“在相应水域设立河长,由河长对其责任水域的治理、保护予以监督和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解决责任水域存在问题的体制和机制。”
《规定》将河长的职责定位为监督和协调。而河长的责任田,不仅指大江大河,还包括小沟小溪。这与浙江全域剿灭劣Ⅴ类水、建立高标准长效机制的要求相符。《规定》对河长负责水域专门做了解释,其中包括江河、湖泊、水库,也涵盖沟渠、水塘等小微水体。
在河长体系设置上,《规定》固化了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村级五级河长体系。其中,明确跨设区市的重点水域由省级河长担当。各水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分级分段设立市级、县级、乡级、村级河长。
其中省级河长主要管流域,负责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的重大问题。市、县级河长主要负责协调和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方案。乡、村两级河长协调和督促水域治理和保护具体任务的落实,做好日常巡河工作。
河长履职有法可依
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河湖岸线管控是复杂的系统工程,仅靠河长个人很难完成综合治理的任务。河长要通过监督、协调两大手段,让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共同承担起治理和保护的责任。
因为缺乏长效的制度保障,不少河长在实际履职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大,可行使的权力小。河长履职,如何保障?
“河长制法规的出台,进一步在法律层面厘清了各级河长的职责,让河长履职责权相当、有法可依。”汪劲松说。
《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未按河长的督促期限履行处理或者查处职责,同级河长可以约谈该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约谈该部门负责人。这一套约谈制度为河长履职,督促解决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为保障河长履职,《规定》还要求县级以上设立负责河长制工作的机构(河长办)。河长办按照规定受理河长对责任水域存在问题或者相关违法行为的报告,督促本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或查处。
当然河长肩上的担子也不轻,河长办还将对河长履职行为进行考核。按照《规定》,乡、村级和市、县级河长要定期展开巡查,同时要如实记载巡查情况。其中,市、县级河长还应根据巡查情况,检查责任水域管理机制、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规定》还明确今后河长制的考核,将主要采用信息化的方式。依托河长制信息管理系统检查河长履职情况,这样既增加考核的公平性,又能实现河长间的数据共享,助力治水工作。
根据考核结果,河长履职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给予表彰,村级河长还可以给予奖励。河长如有未按规定进行巡查、未及时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处理发现问题等怠于履行河长的职责行为,河长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