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要求,切实做好江西省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维护湿地生态功能,8月1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全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结合江西省实际,提出“将全省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严守湿地面积保有量红线”、“实行湿地占用‘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等要求;制定了“到2020年,全省湿地面积不低于91.01万公顷,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71.01万公顷,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2%以上,重要湿地保护率提高到7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0%以上”的目标;明确了完善湿地分级管理体系、严格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加快推进城区湿地生态修复、规范湿地用途管理、建立健全重要湿地监测预警网络及机制等六项重点工作。同时,《实施方案》分别从组织领导、保障经费、科技支撑、考核问责、宣传引导等五个方面为江西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强力保障。
《实施方案》的出台,对江西省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今后一段时期江西省湿地保护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下一步,全省各级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将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抓紧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落实措施,完善配套制度。
以下为公告全文: